关怀版

您的位置: 首页>专题专栏>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 政策宣传

关于印发《重庆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流程》的通知

日期: 2015-12-17
字体:

重庆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流程》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打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国家法规政策的变化和打非工作的现实需要,市打非办在反复征求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市打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重庆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流程》(渝办发〔2010〕370号)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流程》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打非办。

附件:《重庆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流程》

 

重庆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01月30日

 

重庆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流程

    为进一步明确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职责,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电〔2010〕2号)、《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中介机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08]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的通知》(渝府发〔2007〕3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通知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0〕95号)等法规政策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在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打非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积极牵头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以及行业主(监)管部门做好监测预警、案件查处、清偿兑付和维稳善后等工作。
    (二)打早打小。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控力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金融活动的滋生和蔓延。
    (三)协调配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按照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的总体要求,在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资源共享。
    (四)依法查处。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行业主(监)管部门、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五)属地管理。未跨区县(自治县)的非法金融活动案件,由案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牵头负责。跨区县(自治县)的非法金融活动案件,公司注册地在案发地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由公司注册地所属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公司注册地不在案发地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由主要案发地所属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牵头负责。跨省(区、市)的非法金融活动案件,由市打非领导小组统一沟通协调,并指定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牵头负责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其他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一)市打非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和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等机制要求,建立健全我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目标和规划,积极推动完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地方性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做好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宣传教育、监测预警、风险排查、性质认定、案件查处、清偿兑付、处置善后和维护稳定等工作。
    (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按照市打非领导小组要求,建立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行业主(监)管部门开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预警、风险排查、案件查处、善后处置、清偿兑付、信息报送及维护稳定等工作。
    (三)行业主(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负责本系统内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预警、风险排查、信息报送工作,配合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做好非法金融活动案件的查处取缔、债权债务清理清退以及维稳善后等工作。
    (四)市打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办)负责市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专题培训,收集、上报或发布打击取缔非法金融活动的信息动态,组织召开协调会议,牵头制订防范预警方案、宣传教育方案,指导、协调有关区县、有关部门开展非法金融活动案件的处置工作。
    2.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重庆保监局负责监测预警、报送本行业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各类信息;在市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与公安、工商等部门一起做好非法金融活动案件的查处、取缔等工作。
    3.市工商局负责媒体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和检查,对发布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加强对投(融)资咨询等中介服务类机构的日常监管。负责对发现非金融类机构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线索和举报投诉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予以处置;情节严重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移送市或区县(自治县)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打非领导小组成员进行查处。
    4.市公安局负责受理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案件,及时立案侦查;对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5.市财政局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积极推进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并做好必要的经费保障。
    6.市地税局负责掌握并提供涉嫌非法金融活动企业税收缴纳的有关线索,及时查处违反税法的行为,加大对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企业的税务监督力度等。
    7. 市物价局负责对涉案物资的价格评估和认定工作。
    8.市高法院负责指导有关法院做好非法金融活动案件的受理、审判、执行和涉案资产清理、拍卖以及清偿兑付工作;对非法金融活动案件审理工作中的法律适用问题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积极协调推进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相关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等,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宣传工作。
    9.市检察院依法做好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推进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相关工作。
    10.市维稳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监)管部门、有关单位做好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案件的信访稳定工作。
    11.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为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
    12.市监察局负责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涉嫌非法金融活动以及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13.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加强对新闻媒体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宣传的管理;组织开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宣传工作,对危害严重的非法金融活动案件予以及时通报,做好舆论引导。
    14.市通信管理局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做好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有关网络信息的监控查处工作,协助核查网上信息来源,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涉嫌非法金融网站依法予以关闭。
市打非领导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案件处置工作。
    三、操作流程
    (一)监测预警。
    1.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处置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的领导、组织、协调等工作,并组织行业主(监)管部门积极办理落实。
    2.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职责范围建立处置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预警制度和信息采集登记制度,落实责任处(科)室和人员。通过个人举报、调查走访、新闻监督等方式,掌握本行业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各类信息。
    3.市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整理来自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提供的非法金融活动线索;拓宽信息沟通渠道,做好信息的报送、通报与交办工作。
    4.公安机关直接按法定程序处理单位或个人反映的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线索,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通报市打非领导小组以及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有关单位。
    (二)案件查处。
    1.案件受理。
    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行业主(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案件受理登记制度,确定责任处(科)室和人员负责案件的受理工作,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不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的举报线索,由行业主(监)管部门作出终结报告,并回复举报人。
    (2)对管理职能明确的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线索,由案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监)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受理。
    (3)对案情超出职能权限的、跨行业并跨区县(自治县)的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线索,由案件受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处置建议,报市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
    (4)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业主(监)管部门直接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置。
    (5)行业主(监)管部门发现线索或接到举(通)报后,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2.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可采取行业执法调查和专项调查两种方式。行业执法调查以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工商、税务机关为主,有关部门配合,主要调查涉嫌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专项调查以公安机关为主,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配合。主要对涉嫌单位或个人资金运作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
    (1)对案情较为单一、行业主(监)管部门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案件,由案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2)对案情复杂、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巨大、调查取证困难、跨区县(自治县)从事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案件,由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市打非领导小组。市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协调会议,成立联合调查组,确定牵头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参与部门,开展联合调查取证工作。
    (3)在案件的调查取证期间,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组织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对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动态监控,防止抽逃、转移、藏匿资金以及主要涉案人员潜逃,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4)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案情复杂,经市打非领导小组同意,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3.立案侦查。
    (1)立案侦查由公安机关主办,行业主(监)管部门配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加大对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案件立案侦查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力度,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2)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在开展立案侦查工作时,应定期将案件的侦查情况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汇报;需相关主(监)管部门或检察院、法院配合的,可商有关部门或通过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协商。
    (3)跨区县(自治县)或省(区、市)的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案件的侦查工作,需其他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的,由市公安局负责协调。
    4.性质认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的规定,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1)对于案情较为简单、证据确凿的案件,公、检、法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依法认定。
    (2)对案情复杂、认定难度较大的案件,公、检、法机关可直接向行业主(监)管部门征询专业意见;
    (3)对于案情特别复杂、认定难度很大的案件,可提请市打非办召集由市打非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共同研究认定。
    5.案件处置。
    (1)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行业主(监)管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公安、工商、税务、金融办、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和单位成立专案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金融活动进行打击,对涉案人员进行严格控制。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区县政府组织工商、公安和金融监管部门等打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予以取缔。
    (2)专案组制订处置方案,做好非法金融活动案件的涉案资产清查、债权债务登记甄别和涉案物品的库存保管工作。
    (3)专案组指定或聘请中介机构对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单位及涉案人员的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对已查实的涉案资产及负债进行评估,形成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4)对于易损易变质的涉案资产,经专案组与检察院、法院协商,可按照法定手续,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提前对该部分资产进行变现,变现资金采取专行专户方式进行管理,任何个人及单位不得擅自动用。
    (5)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由检察机关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如需补充侦查的,由公安机关牵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落实。
    (6)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在最短法定时间内予以判决,并结合实际情况,会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业主(监)管部门共同制订资产清偿兑付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于非法集资案件,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集资参与者的集资额比例清退集资款。参与非法金融活动所造成的一切财产损失,均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7)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牵头处置非法金融活动案件及资产清退的工作中,应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制订应急预案,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做好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群众的接访和宣传疏导工作,有效防范和杜绝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发生。
    (8)在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涉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监)管部门共同承担;办理特别重大案件所需经费,由案发区县(自治县)财政划拨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9)处置工作完成后,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形成处置报告。处置报告主要包括:案件线索、被处置对象基本情况、调查取证及性质认定情况、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处置工作中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处理结果等。
    6.信息报送。
    信息报送工作应按照市打非办《关于建立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信息统计报送制度的通知》有关要求办理落实。
    四、其他事项
    (一)将打击和处置非法金融活动纳入区县(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由市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年进行一次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考核。
    (二)在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工作过程中如发生突发事件,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及有关分预案要求,及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三)处置非法金融活动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于失密泄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人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操作流程由市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