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您的位置: 首页>专题专栏>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 知识案例

以案说法 | 以“开发建设”为名非法集资,张某等人获刑

日期: 2024-09-10
字体:

非法集资具有欺骗性、诱惑性和维权难等特性,非法集资行为人往往会许诺高额回报或隐瞒真实情况,花言巧语迷惑投资人,千方百计获取投资人的资金。所以,为保证投资安全,请广大市民应当选择正当的投资渠道,慎重对待民间融资,不要被高息红利所引诱,要综合分析融资人的经营实力及利润空间,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

一、案例详情

20145月份,被告人张某指派赵某、尹某等人成立某实业公司。被告人张某为幕后老板,赵某为前期法人,尹某为后期法人,以周口市某小区开发建设为由吸收存款,承诺一定期限内归还本金和高额利息。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4年6月至7月,某实业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84户,合同金额为2174万元,实缴金额1306.78万元,已付利息金额270.21万元。案发后,对集资参与人进行了部分兑付。截至2021年7月,尚有421.78万元未兑付。

二、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自愿认罪,大部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已退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犯罪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421.78万元。 

三、案件警示

投资要谨慎,不要被高利息所迷惑,不要把钱存到那些披着合法外衣实际是非法集资的机构或个人手中,有的机构虽然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领取有营业执照,但其核定经营范围中没有吸收存款和放贷的业务,凡是超出核定经营范围,从事吸收存款的都是法律打击的对象。任何人参与非法集资,受到损失不受法律保护。同时,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那些打着合法名义骗钱的机构或个人,法律将严惩非法集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