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将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的职责,以及重庆市商务委员会的商业保理、租赁、典当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直属机构,加挂重庆市金融工作局牌子。主要职责包括:一是负责牵头拟定地方金融监管的制度和办法,负责地方金融监管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地方金融监管体系。二是贯彻执行有关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承担国家金融政策的落地研究,提出我市金融工作建议并组织实施。三是按照中央政策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接中央赋予地方的金融监管职责,负责全市地方金融监管工作;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要素市场实施日常监管,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物流金融公司等新兴地方金融机构和活动实施监管;负责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备案和服务。四是承担牵头应对金融突发事件、开展全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责任。配合中央在渝金融监管机构规范和维护地方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五是推进金融中心建设,拟订地方金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金融服务委员会、自贸区金融工作推进组有关职责。六是协调、引导金融机构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负责拟上市公司的培育、推荐工作,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发展普惠金融,改善和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强化农村金融服务。推动发展金融科技。七是负责在渝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机构的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指导区县(自治县)按中央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做好有关金融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二)单位构成。
本部门内设10个职能处室,分别是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研究室)、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监管三处、创新金融监管处、金融稳定处(信访处)、银行保险处、资本市场处、发展协调处,另设机关党委(人事处),下属1个事业单位重庆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预算单位2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1个。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118.29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118.29万元,比2018年增加384.3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25.65万元,比2018年增加20.59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职务变动、正常晋升等形成工资及社保缴费增加,主要用于保障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892.64万元,比2018年增加363.74 万元,主要原因:一是按照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要求,将小贷监管系统、融资担保监管系统、打击非法集资预警监测平台等信息系统运维费纳入年初预算;二是根据中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开展互联网金融机构专项整治、扫黑除恶等专项工作增加经费;三是单位职能职责调整,新增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三类机构监管经费。主要用于履行部门职能和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主要包括: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保理、典当、金融要素市场等机构的监管,整治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推进金融领域对外开放,防范和打击地方金融风险,帮助中小微企业融资,加大招商引资等重点工作。
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万元,2019年未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与2018年保持一致。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95.2万元,比2018年减少17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45万元,比2018年减少5万元,主要原因是落实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控制出访活动和人数,因公出国(境)费用有所下降;公务接待费28万元,比2018年减少3万元,主要原因是控制接待人数和标准,压缩公务接待费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2.2万元,比2018年减少9万元,主要原因是下属事业单位无公务用车,按要求减少公务用车运行费预算;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18年保持一致。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373.1万元,比上年增加1.9万元,主要原因为运行经费测算基数增加形成。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总额213.7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服务预算213.74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9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892.64万元。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18年12月31日,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五、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 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 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 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部门预算公开联系人:唐玲 联系方式:023-6757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