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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换发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2-03-14

一、出台背景依据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3号)、《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77号)、《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渝办发[2010]369号)规定,为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工作,加强重庆市《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市金融办制定出台了《关于做好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换发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二、适用对象及原则

《通知》适用于经市金融办批准,取得《经营许可证》且有效期满的融资担保公司(分公司),以及其他省(区、市)融资担保公司在渝分公司(以下合称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换证审核,坚持机构自愿、分级审核、减量增质的原则。其中,各区(县)监管部门负责换证初审,市金融办负责终审。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五节。第一节对换证对象进行了说明;第二节提出了换证原则;第三节明确了换证工作要求;第四节规定了换证工作程序;第五节特别指出了换证过程可能会遇到的其他注意事项,最后将“换证工作具体要求”、《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换发申请材料清单》、“区(县)监管部门初审意见(模板)”等材料作为附件进行了展示。

四、核心举措

一是明确了换证原则,融资担保机构自主选择延续或退出融资担保业务资格,通过实行区(县)监管部门初审,市金融办终审的分级审核机制,严格把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规经营情况,坚持机构“减量增质”。二是规范换证工作程序,程序细分为申请、初审、复审、换证4步,重点对申请时效、申请材料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并对审核流程进行了详细说明。三是特别指出《经营许可证》到期日前50日至换证审核通过之前,不得办理融资担保机构变更审批事项,整改事项除外;对于不再申请换证或审核未通过不予换证的机构,区(县)监管部门要督促机构及时完成登记变更或注销等事宜,对于仍有担保业务存量的机构,要监督其履行完在保责任,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政策原文: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换发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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