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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日期:2023-02-16

《重庆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办公厅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为了便于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政策举措,现对相关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实施细则》出台背景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纠而复生,成为金融领域的“顽疾”。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贯彻中央部署,按照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和市委、市政府要求,采取有力举措,重拳出击,减存量、遏增量、防变量,取得积极成效,但当前形势依然严峻。为构建全链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体系,市金融监管局在严格遵循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正式印发实施。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章,共33条。

(一)对适用条件是如何规定的?《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就是说各级人民政府明确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均应依法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比如,市金融监管局作为市政府明确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就应当依法负责全市非法集资的防范和对非法集资的行政处置;区县金融办、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等,只要是本级政府明确的,均应依法履职。

(二)对市内跨行政区域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调查认定管辖是如何规定的?明确调查认定管辖是为了压实属地处置责任,明确协同配合责任,防止相互推诿。《实施细则》规定,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原则上由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同时,为避免出现管辖争议,明确区县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市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研究确定,当然也可以直接指定管辖。

(三)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把好入口关是源头防范非法集资风险的关键举措之一,金融是特许行业,谁都不能“无照驾驶”。《实施细则》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同时,规定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商事登记会商机制,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根据国家要求和工作实际,梳理其他有关的字样或内容,适时发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重点关注。

(四)对非法集资资金清退是如何规定的?《实施细则》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持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本行政区域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清退资金来源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以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同时,《实施细则》重申,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也就是政府不兜底、不买单。

(五)对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是如何规定的?发动群众参与、鼓励群众举报是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掌握涉嫌非法集资线索行之有效的方法手段。《实施细则》做了详细规定:一是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公开举报方式,在单位官方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搭建公众举报平台。市金融监管局开通了非法集资举报电话023-67572045,局官网设置了“非法金融线索提供”举报专栏,“重庆金融安全卫士”微信公众号也设置了有奖举报专栏,欢迎社会公众积极举报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三是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建立健全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按规定实施举报奖励。


政策原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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