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文字

《重庆市地方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政策解读

日期:2023-10-07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自身行政处罚工作实际,按照不同行政处罚案件的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处罚种类、幅度等内容进行量化细化的处罚工作环节,其质量和水平,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对各地区各部门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市政府也对此相应做出规定,要求各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行政处罚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的范围内科学合理制定本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做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修改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我局牵头起草了《重庆市地方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

二、制定依据

   《适用规则》的制定依据,一是《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典当管理办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规章设定的罚则;二是《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关于处罚情形、处罚标准、裁量标准定义、裁量标准计算等有关规定。

、制定过程

在制定过程中,市金融监管局积极借鉴浙江、广东、天津等地方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等制度经验,广泛征求各市级执法部门、各区县金融办、金融机构和专家学者意见,通过官网网站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2023628日—202375),在此基础上反复修改和完善了《适用规则》。

、主要内容

适用规则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规则,共二十条,包含制定依据(第一条)、适用范围(第二条)、不予处罚情形(第五条)、减轻或从轻处罚情形(第七条、第八条)、从重处罚情形(第九条)、各类处罚标准罚款金额计算方式(第十一条)、内部纠错机制(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责任条款(第十六条)等内容。第二部分是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清单,共包含19个违法事项,主要是将对融资担保公司(1-11项)、典当(12-15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16-18项)、区域性股权市场(19项)等领域的行政处罚事项,按照裁量因素,将处罚幅度划分为5个档次,对每个档次的处罚标准进行细化量化。

五、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是处罚裁量阶梯分类。

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的规定,按照违法情节将处罚裁量阶梯分为5类,分别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罚款是地方金融领域最常见的行政处罚方式之一,罚款数额的确定主要包括明确法定罚款具体数额以及以违法所得倍数计算罚款数额两类。法定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要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阶次,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典当管理办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行政处罚标准均是具体罚款数额进行处罚;罚款幅度内罚款数额为一定金额倍数的,要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阶次,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是以违法所得倍数进行处罚

二是不同轻重程度裁量的计算方法

行政处罚5类标准中,不予处罚事项不涉及处罚裁量标准。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相关规定,减轻处罚是在处罚法定下限之下的一种处罚方式,即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倍数)。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事项的计算方法,是以30%70%两个点进行的三档划分,即从轻处罚按照最低罚款数额(倍数)到最高罚款数额(倍数)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照最低罚款数额(倍数)到最高罚款数额(倍数)这一幅度的30%-70%确定,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倍数)到最高罚款数额(倍数)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


政策原文: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