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正军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明确基层金融工作部门设置及职责的建议》(第0573号)收悉。经与市委编办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地方金融工作机构现状
2018年10月,按照中央改革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等文件对金融监管职责的划分,在原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的基础上组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加挂市金融工作局牌子,履行我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金融发展服务和风险防控工作。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照机构改革有关要求,积极推动工作职责由“为地方金融发展服务”向“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转变。
根据中央关于“金融领域的简政放权应坚持稳妥、可控的原则,省级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不能层层下放到市县两级政府”的规定,区县未设立专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结合工作实际,7个区县在机构限额内自主设立金融工作办公室作为政府工作部门,5个区县在财政局等部门加挂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其余区县明确由财政局等部门负责,承担地方金融工作、协助中央和市级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等职责。
二、下步工作打算
金融事权由中央统一集中管理。我局将在市委编办指导下,积极呼吁争取加快上位立法制定出台,并考虑地方省级以下政府监管和风险防范化解属地责任落实的实际,明确省级以下金融工作部门职能职责。
(一)加快地方立法工作。从2019年开始,我局组织专门队伍开展《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调研,先后赴10余家主要地方金融组织了解立法建议,并研究梳理了全国各地方金融条例相关内容,在此基础上草拟了我市《条例》(草稿),主要包括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等,拟进一步明确监管对象范围、监管措施、风险防范处置办法、工作协调机制等内容。目前,已将《条例》纳入重庆市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调研项目,我局制定了局内《立法调研工作方案》,正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下一步将继续加大调研力度,起草《条例(征求意见稿)》,组织征求市人大财经委、市司法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银保监局、各区县金融工作部门等单位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条例(送审稿)》,按流程报送市人大、市司法局审议。
(二)积极探索有效履责和执法机制办法。国务院已于2月份发布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前期,我局已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执法队伍建设问题进行了调研,目前,正在抓紧拟制《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实施细则》,拟向市委市政府积极争取明确市、区(县)两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牵头部门和工作职责,在现有条件下,积极探索与市级有关部门及区县联合执法机制办法。
此答复函已经阮路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你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金融工作局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