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信息
对外披露指引》的通知
渝金〔2019〕397号
各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两江新区现代服务业局,高新区金融管理部门,万盛经开区金融办,保税港区金融办,各小额贷款公司,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现将《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信息对外披露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信息对外披露指引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信息对外披露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约束,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活动服务信息的对外披露行为,维护借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建立客观公平透明的业务活动环境,促进行业安全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渝办发〔2008〕23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重庆市内依法登记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执行本指引,对外披露服务信息。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其官方网站或其他互联网渠道、线下渠道向社会公众披露自身服务信息的行为。
其他互联网渠道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手机应用软件、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社交媒体渠道,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授权开展信息披露的其他互联网平台。
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披露渠道还应当包括已经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获客平台。
第四条 本指引不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向股东、债权人和监管部门等披露自身信息的行为。小额贷款公司向股东、债权人和管理部门的信息披露,按照公司章程、合同和监管规定等执行。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本指引规定披露服务信息。本指引规定为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信息对外披露的最低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可在遵守本指引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对外披露更多的服务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可比性的原则,用语应当准确、精练、严谨、通俗易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拖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公众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信息:
(一)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包括名称(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注册地址、联系电话、成立时间、经营期限、经营范围、股东全称及股权比例、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的姓名及职务等。
(二)分支机构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全称)、运营资金(如有)、注册地址、成立时间、联系电话、负责人姓名等。存在多个分支机构的应逐一列明。
(三)互联网渠道信息,包括官方网站、手机应用软件及其他互联网渠道信息。存在多个渠道的应逐一列明。
(四)经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准入、变更和终止信息,包括设立情况、注册资本金变更情况、股权架构及变更情况、董监高人员任职及变更情况、终止情况等。
(五)业务简介,包括贷款对象、贷款用途、最高年化贷款利率、加罚息率、违约金标准、最高年化综合实际利率、还本付息方式和是否录入征信等。
(六)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包括本公司和注册地区县金融管理部门的咨询、投诉、举报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和网址等。
(七)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小额贷款公司应于上述信息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更新披露信息。
第八条 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除向公众披露第七条相关内容的信息外,还应披露经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获客平台信息,包括获客平台的名称、ICP许可证号或ICP备案号等。存在多个获客平台的应逐一列明。
小额贷款公司应于上述信息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更新披露信息。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借款人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信息:
(一)贷款人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
(二)贷款信息,包括贷款本金额度、贷款期限、贷款期限起止日期、年化贷款利率、逾期贷款加罚息率、挪用贷款加罚息率、违约金标准、年化综合实际利率、还本付息方式、还款计划表和录入征信情况等。
小额贷款公司向借款人披露信息应当于贷款合同签订前完成,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合同。
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披露上述第(二)项内容时,不得以勾选默认方式代替,应进行特别提示,以醒目形式标注。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各种渠道披露的信息内容应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披露的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产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披露信息内容涉及数据的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采用人民币“元”。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书面保存,并应自披露之日起保存至少10年。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尽职,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应经具有相关权限负责人的确认。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确保社会公众能及时方便地查阅披露信息。
小额贷款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内容置备于本公司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登载于官方网站(如有)主页的醒目位置,全面展示信息披露内容,供社会公众查阅。经营场所和官方网站(如有)应设置信息披露专栏。
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还应在获客平台等其他互联网渠道上提示可通过本公司官方网站信息披露专栏了解信息披露内容,并提供相应链接。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监管
第十七条 市金融监管局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区县金融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日常管理。对未落实监管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区县金融管理部门应及时报告市金融监管局,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九条 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自律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并督促解决。
第二十条 违反本指引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将按照情节轻重,依规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约谈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评价扣分、行业通报等监管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公布前,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应在本指引施行后6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按照本指引第二十条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所称不超过、以内、至少,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解释权归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