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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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数据

管理指引》的通知

渝金〔2021〕114号

 

各区县(自治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两江新区现代服务业局,高新区财政局,万盛经开区金融办,保税港区金融办,各小额贷款公司,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现将《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数据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数据管理指引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6日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数据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监管数据管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监管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渝办发〔2008〕23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经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监管局)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监管数据管理,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建立组织架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实施工作机制和流程,按照金融工作管理部门要求统计、分析、报送监管数据的过程,确保监管数据的及时、真实、连续、准确、完整。

金融工作管理部门指市金融监管局和各区县(自治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两江新区现代服务业局,高新区财政局,万盛经开区金融办,保税港区金融办(以下统称区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数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监管数据管理应当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的数据。

(二)持续性原则。监管数据管理应当建立长效机制,坚持持续开展,并根据情况变化调整优化,确保监管数据管理工作有效组织开展,质量持续提升。

(三)有效性原则。监管数据管理应当推动数据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情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

 

第二章 监管数据管理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金融工作管理部门要求定期报告重要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按报送时间要求分为月度报告数据、季度报告数据、年度报告数据和其他数据。

(一)月度报告数据,包括资金运用月报表、贷款质量状况月报表、贷款累放累收月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业务补充信息表、融资业务余额表等。

(二)季度报告数据,包括现金流量表和基本情况数据表(即银保监会季报)等。

(三)年度报告数据,包括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年度工作总结和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四)其他数据。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月度报告数据应当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报送;季度报告数据应当于季终次月前7个工作日内报送;年度报告数据中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年度工作总结应当于年终次月前15个工作日内报送,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如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上市公司的可延长至次年4月30日前报送。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报送,可报市金融监管局同意后补报。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数据应通过小贷监管系统报送。未按规定渠道报送的视同未报送。已报送的监管数据,未经市金融监管局同意,不得修改调整。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数据应当妥善保存。金融工作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调取、查阅原始监管数据,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配合。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职责边界清晰的监管数据管理架构,明确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相互衔接的运行机制。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全面科学有效的监管数据管理制度,并根据监管要求和实际需要持续评价更新。监管数据管理制度应报金融工作管理部门备案。制度出现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金融工作管理部门报告。

监管数据管理制度应包含对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问责机制,数据管理和数据质量控制的定期排查机制。小额贷款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监管数据管理激励机制,保障监管数据管理工作有效推进。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监管数据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数据内容应经具有相关权限负责人的确认。

小额贷款公司应确定并授权归口部门牵头负责本公司监管数据管理工作,并在牵头管理部门设置满足工作需要的监管数据管理专职岗位。其他业务部门应负责本业务领域的监管数据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本业务条线的监管数据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满足监管数据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队伍,按年度对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确定合理的薪酬水平。

第十二条 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适应监管数据报送工作需要的信息系统,实现流程控制的程序化,提高监管数据报送的自动化程度。信息系统应当有完备的数据字典和维护流程,并具有可拓展性。

其他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信息系统,覆盖各项业务和管理数据。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开展监管数据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评价,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数据异常变动或存在重大差错的,应于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金融工作管理部门书面解释说明。

小额贷款公司应保证同一监管指标在监管报送与对外披露之间的一致性。如有重大差异,应当及时向金融工作管理部门解释说明。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金融工作管理部门依据本指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数据管理情况实施监管。

市金融监管局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数据管理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数据管理规则。

区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数据进行日常管理,督促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准确、完整报送监管数据,对违反本指引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报告市金融监管局,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 金融工作管理部门应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数据管理进行持续监管。

第十七条 金融工作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采集、处理、存储、使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数据。

第十八条 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数据管理进行自律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市金融监管局,并督促解决。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指引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市金融监管局将按照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一)责令限期改正违规问题;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行业内通报批评;

(五)在市金融监管局官网和省级主流媒体等公开信息平台上进行披露;

(六)依规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 金融工作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管数据管理过程中,应当强化监管数据安全保护。开展监管数据管理工作,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在监管数据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保密。

区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发生监管数据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时,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向市金融监管局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公布前,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应在本指引施行后6个月以内进行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按照本指引第十九条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解释权归市金融监管局。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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