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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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职能力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金发〔2021〕6号

 

各区县(自治县)金融办(金融工作管理部门),两江新区现代服务业局、高新区金融工作管理部门、保税港区金融办、万盛经开区金融办,各融资担保机构,市融资担保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3号)要求,强化融资担保公司董监高人员事中事后监管,提升董监高人员专业水平和履职能力,我局制定了《重庆市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能力测试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能力测试管理办法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6日       

 

 

附件

 

重庆市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职能力测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目的】为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督导董监高人员熟悉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促进融资担保公司合法、稳健运行,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重庆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的董监高人员。本办法所称董监高人员是指符合监管要求并完成监管备案的人员。

董事是指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会成员。监事是指融资担保公司的监事长、副监事长和其他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融资担保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公司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融资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实施机关】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董监高人员履职能力测试工作,区县金融管理部门、融资担保行业协会应协助配合。

第四条 【基本原则】 董监高履职能力测试工作遵循“统一组织、统一题库、公开公平、持续监管”原则。

 

第二章 测试内容及形式

第五条 【测试内容】董监高履职能力测试内容主要涵盖经济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经济金融基础知识、融资担保行业监管规定、普惠金融政策、党风廉政及金融反腐等五个部分。

第六条 【测试题库】市金融监管局编制统一题库,题库原则上至少每年更新一次,适时补充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以适应行业最新的监管与发展要求。

第七条 【测试平台】市金融监管局建立重庆市融资担保公司董监高人员履职能力测试系统(以下简称测试系统),全程采用线上智能化测试,由参加测试人员登录测试系统完成测试。

各融资担保机构负责测试系统中董监高人员基础信息的录入、变更和日常维护,董监高人员基础信息必须与监管备案信息保持一致。

第八条 【测试形式】董监高履职能力测试拟每年组织一次,可采取集中测试和自主测试两种方式进行,实现董监高人员每年全覆盖。集中测试由市金融监管局抽选部分董监高人员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试题集中进行测试;自主测试由董监高人员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自行登录系统完成测试。

第九条 【抽测重点】市金融监管局可每年按照一定比例抽取集中测试人员,重点抽取对象为新任职的董监高人员,年度监管评价较低、监管发现问题较多、风险较大、信访投诉较多融资担保公司的董监高人员。

第十条 【延伸测试】各融资担保机构可利用测试系统,自行组织对本机构工作人员的测试,提升整体队伍的从业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 测试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组织管理】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董监高履职能力测试系统的建设、维护和升级,负责建立、维护和更新测试题库,组织实施年度测试工作,加强测试结果的有效运用。也可授权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承办测试具体工作。

各融资担保机构要高度重视董监高人员履职能力测试工作,应明确测试系统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董监高人员履职能力测试工作的日常联系、信息录入和系统维护等。

各融资担保机构董监高人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制的常态化学习,每年按照要求参加履职能力测试,不断提升从业能力。

第十二条 【时间安排】市金融监管局按年度组织测试工作,每年的测试原则上在6月底之前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后。

第十三条 【测试程序】市金融监管局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测试时间、地点、测试人员、测试形式等,并提前15日向参加测试的融资担保公司发出测试通知。

各融资担保公司负责通知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董监高人员参加测试。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监管部门请假;无故不参加测试的,视为测试不合格。

自主测试人员在规定时间段内登录测试系统,自行独立完成测试;集中测试人员按照市金融监管局统一安排在同一地点登录测试系统,限时独立完成测试,市金融监管局负责现场监督。

市金融监管局通过测试系统从题库中随机组卷,参加测试人员完成测试后,由测试系统当场自动阅卷打分。

第十四条 【资料归档】市金融监管局应建立董监高人员的履职能力测评档案,将测评资料整理归档,纳入董监高人员监管档案保管,为持续监管奠定基础。

第十五条 【测试纪律】董监高人员应严格执行测试纪律,确保独立、闭卷参加测试,严禁请人代考、弄虚作假。发现违反测试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相应采取扣分、成绩记0分等措施。监管部门的测试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四章 测试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测试结果】董监高人员履职能力测试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一个年度内测试不合格的,可参加一次补测,补测的时间和地点由市金融监管局另行确定。

第十七条 【适当披露】市金融监管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将董监高人员履职能力测试结果向融资担保行业、任职机构、区县金融管理部门、主要股东、主管部门、社会公众等公开。

第十八条 【监管措施】年度测试(含补测)不合格的董监高人员,市金融监管局将视情况分别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对其任职融资担保公司及本人进行监管约谈;

(二)连续两个年度测试(含补测)不合格的董监高人员,建议其任职融资担保公司进行调整;

(三)加大对其任职融资担保公司的现场检查频率;

(四)将董监高人员测试结果与融资担保公司的年度监管评价挂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