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金发〔2022〕7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保税港区金融工作管理部门,市商业保理行业协会,各商业保理公司:
为全面评估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管理与依法合规情况,加强商业保理公司分类监管和同质同类比较,合理配置监管资源,促进行业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2019〕205号)等监管制度要求,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
附件
重庆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评估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管理与风险状况,加强商业保理公司分类监管和同质同类比较,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突出供应链产业链金融服务特色,促进商业保理公司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等监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辖区内依法设立且开业时间已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商业保理法人机构。
第三条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督导、确定全市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管评级工作,各区县(自治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配合市金融监管局对辖区商业保理公司开展监管评级。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市金融监管局及各区县(自治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
第四条 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是指监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管掌握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商业保理公司的整体状况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过程,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
第五条 监管评级是商业保理公司非现场监管的重要内容,在整个监管流程中处于核心环节和基础性地位。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应当在全面、客观、公平、公正、审慎的前提下进行:
(一)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监管评级要素中包括定量和定性两大类指标。
(二)总量与结构相结合。监管评级要素中体现整体规模和业务结构,注重横向、纵向对比,体现差异化评价。
(三)创新与规范相结合。支持行业开展产品业务创新,利用金融科技赋能商业保理,与分类监管政策、现场检查、政策试点、监管激励等工作有效联动,提升行业服务能力。
第二章 评级要素和评级方法
第六条 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情况、业务发展及经营成果、信息科技管理五方面内容,以及加分项目。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类评级指标组成。
第七条 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方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评级要素权重。各监管评级要素的标准权重分配如下: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20%)、风险管理(25%)、合规情况(25%)、业务发展及经营成果(20%)、信息科技管理(10%)。
(二)评级综合得分。评级指标得分由监管部门按照各评分标准评估后结合专业判断确定。评级要素得分由各评级指标得分加总。评级综合得分由各评级要素得分汇总后获得。
(三)评级结果确定。根据分级标准,以评级得分确定监管评级初步级别和档次,在此基础上,结合监管评级调整因素形成监管评级结果。
第八条 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结果根据得分划分为五个等级。监管评级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A级;得分在80分(含)至90分为B级;得分在70分(含)至80分为C级;得分在60分(含)至70分为D级;得分在60分以下为E级。
第九条 监管评级从A到E表示机构风险或问题越大,需要监管关注度越高。评级等级对应的含义如下:
(一)评级结果为A级,公司经营较为稳健,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完善,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风险防控能力较强,经营业绩优良,经营服务行为较为规范。
(二)评级结果为B级,公司经营基本稳健,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逐步完善,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经营业绩良好,具备一定的风险防控能力。
(三)评级结果为C级,公司经营存在隐患,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经营业绩一般,风险管控能力一般,需要监管予以关注,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四)评级结果为D级,公司经营不稳定,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存在较大问题,风险管控能力较差,需要监管重点关注,亟待采取审慎的监管措施。
(五)评级结果为E级,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存在严重问题,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需要监管高度关注,亟待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 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商业保理公司,监管部门可视情况动态下调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等级,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归入E级: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
(三)与其他商业保理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四)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五)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
(六)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七)实施“高利贷”“套路贷”和暴力收贷;
(八)违规变更名称、股东、注册资本、董事、监事、高管等有关事项;
(九)提供虚假报表及资料;
(十)“失联”“空壳”等经营异常机构;
(十一)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评级程序
第十一条 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评级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
第十二条 监管评级流程分为以下5个环节:机构自评、监管信息收集、监管初评、监管复审、档案归集。
第十三条 参评机构对照监管评级指标自评打分。
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当全面收集商业保理公司相关信息,为监管评级做好准备。信息收集渠道及内容包括:
(一)商业保理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获取的数据;
(二)监管部门开展市场准入、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掌握的情况;
(三)监管文书、信访投诉核实的情况;
(四)其他部门开展的有关外部审计、巡视、检查、处罚等情况;
(五)商业保理公司内部制度文件、会议纪要、年报等;
(六)其他监管途径掌握的情况。
第十五条 监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监管初评工作,综合前期信息采集和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有关情况,开展年度监管初评。
第十六条 市金融监管局对初评等级进行监管复审,确定监管评级最终结果。监管复审可视实际情况,要求商业保理公司补充提交证明材料,或请初评单位对打分依据进行补充说明,也可视复评信息对监管初评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监管部门应做好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四章 评级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市金融监管局建立监管评级公布和共享机制。年度监管评级结果形成后,应及时向商业保理公司、有关区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公布,可视情况向相关金融机构、主要股东等单位公布评级结果,并可以适当的方式和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衡量商业保理公司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和风险管理能力,分类制定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重要依据。
(一)对监管评级为A级的商业保理公司,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业务数据,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在创新业务试点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二)对监管评级为B级的商业保理公司,加强日常非现场监管分析,通过走访、会谈和调研等方式掌握最新经营状况,并保持一定的现场检查频率,及时发现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督促其持续改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三)对监管评级为C级的商业保理公司,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频率、深度,密切关注公司存在的薄弱环节,必要时约谈“三会一层”有关人员,督促公司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管理、积极化解风险,依法对业务活动等采取监管措施。
(四)对监管评级为D级的商业保理公司,给予高度、持续监管关注,全面、及时掌握公司风险、问题情况和变化趋势,列为现场检查重点对象,制定有针对性的现场检查计划,增加与“三会一层”有关人员的监管会谈频次,建议其立即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状况、降低风险水平,可根据违规情况调整部分业务。
(五)对监管评级为E级的商业保理公司,加大监管力度,可实施更加严格审慎的监管措施,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风险提示、督促整改、约谈高管或建议调整高管、列为现场检查重点、调整业务范围等监管手段,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 监管部门按机构建立监管评级台账,对监管评级中发现的问题,可通过风险提示、约见会谈、督促整改等监管措施,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加大监管评级结果运用,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下一年度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30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市金融监管局可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及监管规定,结合实际适时修订完善本办法,推进年度监管评级和分类监管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
附件:重庆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指标表
重庆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指标表
公司名称: 年 月 日
评分要素 |
评分指标 |
评分标准 |
权重 |
得分 |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20) |
股东行为和股权管理 |
股东不存在以下行为的得3分,存在一项扣1分,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1.股东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人义务; 2.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 3.滥用股东权利和影响力干预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的情况,直接干预业务项目审批; 4.股东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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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
1.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运营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公司制度、规则和实施体系,能够实现对各类风险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纠正的动态管理,并完全参照执行的得3分; 2.具有较为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运营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公司制度、规则和实施体系,能够部分实现对各类风险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纠正的动态管理,并参照执行的得1.5分; 3.未制定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运营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公司制度、规则和实施体系,不能实现对各类风险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纠正的动态管理,不能参照相关制度执行的不得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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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运营机制 |
董事会运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要求,能够充分发挥在制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方面的关键作用,有效承担公司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得3分,不符合以下任一项扣1分,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1.董事会人数及构成不合理; 2.董事未经核准任职资格而履职; 3.董事未能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未能独立、专业、客观地发表意见; 4.设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独立性、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等与履职要求不匹配; 5.董事未按规定如实向公司报告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审批等事项未严格执行履职回避要求。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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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履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要求,能够充分发挥在战略规划、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激励约束等方面的监督作用得3分,不符合以下任一项扣1分,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1.监事提名、选任程序不规范; 2.监事监督工作未全面覆盖重点领域; 3.监事长期缺位,监事监督工作流于形式,未能有效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4.监事未有效开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综合评价。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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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审慎、勤勉履行职责,公司经营与董事会所制定批准的发展战略、风险偏好及其他政策相一致得3分,不符合以下任一项扣1分,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1.高级管理人员数量构成不合理,高级管理人员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难以适应工作职责需要; 2.高级管理层超出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权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3.总经理长期缺位或代为履职超期限; 4.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核准任职资格而履职; 5.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不符合适当分权和有效制衡原则; 6.高级管理人员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本公司的商业机会、接受与本公司交易有关的利益或徇私为亲属、朋友提供业务支持。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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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及部门设置 |
职工队伍具有金融、贸易、法律、财务等专业背景或从业背景,且无不良记录的,占比50%(含)至70%得1分,占比70%以上得2分,占比不足50%不得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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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和岗位设置合理,至少设立业务、财务、风险等部门,且各部门之间职责分工明确、人员独立,部门及岗位不存在职责交叉情况得2分,任一项不符合不得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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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警 |
建立声誉风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内部制度得1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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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25分) |
风险体系建立 |
1.能根据其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能及时识别、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能利用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增信措施管理应收账款风险得4分; 2.能根据其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较为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能识别、防范和化解部分业务风险,能利用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增信措施管理应收账款风险得2分; 3.未能根据其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不能识别、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未利用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增信措施管理应收账款风险不得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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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风险 |
1.业务操作规则科学严谨,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定期监督检查机制和内部问责制度,各项制度具有可操作性且得到有效执行,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得4分; 2.业务操作规则较为合理,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定期监督检查机制和内部问责制度,但部分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能够一定程度上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得2分; 3.未建立业务操作规则、分级审批制度、定期监督检查机制和内部问责制度,或部分制度存在明显瑕疵,执行情况较差,未能实现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不得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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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
不存在以下行为的得4分,存在一项扣1分,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1.未建立规范、完善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2.未准确识别关联方,关联方名单未及时更新,关联交易控制部门在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和批准以及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等方面未有效履职等情形; 3.未明确或未执行重大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批准; 4.主要股东未按要求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等; 5.隐匿关联交易或规避关联交易审批,关联交易条件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关联度指标超标等情形。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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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风险分类 |
1.制定审慎规范的保理资产分类制度,能够根据保理资产分类标准及时准确认定业务风险类别,分类结果连续、稳定的得4分; 2.制定保理资产分类制度,能够根据保理资产分类标准认定业务风险类别,分类结果相对连续、稳定的得2分; 3.未制定明确的保理资产分类制度,或未能够按照保理资产分类标准认定业务风险类别,或分类结果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的不得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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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保理资产率 |
以当年全市行业平均不良保理资产率为基数,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得3分,每上升1个百分点扣1分,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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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登记 |
在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并将应收账款权属状态予以公示得3分,未进行登记不得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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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 |
严格审核基础交易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核债务人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合理判断应收账款质量,包括出资、转让情况以及账龄结构等得3分,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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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情况(25分) |
配合监管 |
配合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及问题整改落实,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工作得4分。不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工作,或者欺骗、拖延、阻碍、拒绝正常监管要求的,未按照监管要求整改到位等情况发现一次扣2分,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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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及产品备案程序 |
严格履行变更申请程序以及严格执行产品备案监管规定得4分;未严格履行的发现一次扣1分,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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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报告 |
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准确报告重大事项且未造成恶劣影响得4分,发现一次迟报、漏报、错报扣2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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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集中度管理 |
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未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得2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2 |
| |
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未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得2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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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风险准备金 |
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的1%得3分,低于1%不得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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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资产 |
风险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10倍得3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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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 |
存在其中任一项不得分:保理融资收费、催收等金融服务不合规;投诉信访举报查经违法违规属实的;未面向社会或客户公开服务收费等信息。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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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发展及经营成果(20分) |
保理资产比重 |
融资性保理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低于60%不得分,占比60%-70%得1分,占比70%-80%得2分,占比80%-90%以上得3分,90%以上得4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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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收益率 |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全市行业水平得4分,大于0低于全市行业水平得2分,亏损的不得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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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实力 |
实缴注册资本金0.5(含)—2亿元得1分;2(含)—5亿元得2分;5亿元(含)以上得3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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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放大倍数 |
保理资产放大倍数1倍(含)至2倍得1分,2倍(含)至4倍得2分,4倍至(含)10倍得3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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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服务中小企业增量 |
保理融资余额。保理融资余额高于去年同期得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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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融资户数。保理融资户数高于去年同期得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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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比率 |
流动性比率高于200%的得2分;100%至200%(含100%)得1分;低于100%不得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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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科技管理(10分) |
数据治理 |
建立完善的数据治理架构和数据管理制度,数据能够真实准确客观反映公司实际情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安排数据报送负责人员按时准确报送月度报表和监管要求报送资料的得4分,未及时报送发现一次扣1分,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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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运用 |
加快商业保理行业科技金融、数字金融建设,搭建自身的保理系统、客户系统;积极开展线上保理业务,通过引入电子签章等方式确保应收账款转让真实有效,提高业务效率,有效控制风险得4分;初步搭建自身的保理系统、客户系统;初步开展线上保理业务,通过引入电子签章等方式确保应收账款转让真实有效,提高业务效率,有效控制风险得2分;未搭建自身的保理系统、客户系统,未开展线上保理业务不得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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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管理系统 |
商业保理信息管理系统,能及时、准确的填报录入得2分,不符合要求发现一次扣1分,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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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5) |
业务模式创新 |
利用金融科技赋能商业保理,产品业务模式创新,获得保理行业专委会等认可加1分,创新产品最终形成业务发放加1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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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
鼓励商业保理公司自主创新、优化服务,取得知识产权创新成果(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加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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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评价 |
商业保理公司或公司员工当年获得市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行业表彰加1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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