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金〔2020〕402号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关于印发《关于发展股权投资促进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万盛经开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关于发展股权投资促进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金融监管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重庆市税务局 人行重庆营管部
2020年11月18日
关于发展股权投资促进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引导我市股权投资快速发展,推进一批知名顶级投资机构在我市聚集,加快创新资本引入支持创新创业,促进创新链与资本链有机融合,打造具备国际竞争力的西部股权投资高地,服务我市内陆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培育市场主体
(一)大力引入优秀股权投资机构。对国内优秀股权投资机构落户我市,提供一站式窗口服务,专人协助对接相关登记管理部门,缩短其注册登记备案周期,提高行政便利化水平。
(二)建立全市投融资企业项目平台。由多部门联合整合市内项目资源,建立涵盖全市企业的基础信息库平台,形成投融资项目库,为投资提供动态的投资标的库。鼓励基金管理人上报在我市的已投企业,建立被投企业项目库平台,相关区县(自治县,包括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重庆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市政府相关部门应重点跟踪,为被投企业融资、市场拓展、股改上市等方面提供支持。
(三)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开展投资。对投资于我市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或投资外地相关企业后引入我市并产生财政贡献的股权投资机构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按照投资期内被投企业的地方经济贡献确定,累计不超过实际投资到账金额(扣除政府出资部分)的1%。
二、加大政府引导和扶持
(四)发挥好引导基金带头作用。整合优化市区政府引导基金资源。对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主投于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战略,且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项目,或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基金,经认定的,其本地投资金额比例可适当降低。
(五)助力产业加速落地。鼓励区县政府出资,引入更多有资源的社会机构,通过成立政策性产业基金,加大产业导入力度,挖掘优质企业落户我市,带动上下游企业成长,形成特色产业集群。
(六)加大政府奖励比例。对于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子基金,由相关区县和政府引导基金制定让利奖励政策,对于引入产业多、投资进度快、超额收益可观、投资项目上市的政府引导基金子基金,清算退出时,可加大奖励幅度,以政府引导基金所获得超额收益为限。
三、进一步完善行业生态
(七)加强金融协同联动。发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资源优势,鼓励机构业务创新,与股权投资基金合作开展投贷联动、股债联动、投保联动等创新业务。引入养老金、理财资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配置股权投资,积极拓宽股权投资资金来源。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券商等机构申请基金托管资格。
(八)拓宽机构退出渠道和方式。联合国内优秀投资管理机构,共同发起设立投资于基金份额转让的基金,增加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通道。积极发挥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平台作用,依法合规开展基金份额转让试点,搭建权益登记托管和转让平台,满足股权投资基金流动性需求。
(九)做大做强并购重组基金。聚焦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引入优势资本,鼓励各类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组建并购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在我市注册的并购基金,各区县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对辖区并购投资基金落地给予重点支持。
四、吸引高质量人才汇聚
(十)加快汇集高素质人才。鼓励各区县制定股权投资基金人才引进计划,组织引才活动,开设专门服务窗口。支持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高管人才参加我市高端人才评选活动,按规定享受对应人才待遇。
(十一)提升人才服务质量。股权投资机构落地区县,根据本区域情况,对办公用房给予支持,为投资机构高管落户、就医、子女就学等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五、优化市场投资环境
(十二)推进双向开放通道。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开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推动开展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投资(QFLP)业务,吸引境外资金投资我市产业项目。稳步探索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QDLP)业务,服务开放型经济发展。
(十三)加大机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在所管基金存续期内,地方经济贡献较大的,按照其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重点支持。
(十四)落实优化行业税收政策。加快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相关税收政策,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按国家规定实行相关税收政策;对在我市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依法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积极争取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试点。
六、其他事项
(十五)各区县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的精神,按照事权原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十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本实施意见的股权投资企业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