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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9+2”中心城区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5-06-16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9+2”中心城区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暂行

办法》的通知


沙府办发〔202545


各中心城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9+2”中心城区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沙坪坝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人民政府和两江新区管委会、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563

(此件公开发布)

9+2”中心城区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工作,及时发现风险线索,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中心城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1号)《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渝打非金发〔2018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对发生在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区内(以下简称中心城区)的举报线索,经认定有效后予以相应奖励。举报奖励由举报线索所在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以及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政府办公室)认定和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活动,是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实质从事货币、支付、存款、放贷、保险、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行为。非法集资作为非法金融活动的重要表现,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四条  中心城区政府办公室设立统一的非法金融活动网络举报平台和举报电话。对现场接访、其他方式收到的举报线索由中心城区政府办公室引导或帮助举报人录入网络举报平台。

中心城区统一举报受理电话:023-67572045

重庆金融安全卫士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第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中心城区政府办公室财政预算。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本人真实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基本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如广告、合同、转账凭证、影像录音、网址等);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客观真实,被中心城区政府办公室认定有效。

第七条  奖励对象原则上不受户籍、职业、身份、是否与集资行为关联等限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

(一)举报线索已被有关部门掌握的;

(二)举报人涉嫌非法金融活动违法犯罪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

(二)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线索受理,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奖励后自行协商分配;

(三)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九条  中心城区政府办公室受理举报线索后,应对线索真实有效性进行初步判断。初步判定有效的,应按照涉非风险调查“九步法”交办有关单位开展核查。

第十条  奖励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等价服务、实物用品或表扬表彰等,具体方式由奖励实施单位确定。

第十一条  对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举报奖励遵循“小额分散”原则,结合案件性质、涉案金额、涉及区域、案件影响以及举报人提供线索质量等因素,分为常规奖励、追加奖励、特别奖励、实物鼓励“四类八等”方式组织实施:

(一)常规奖励。举报线索经中心城区政府办公室初步认定有效且按“九步法”交办有关部门核查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二)追加奖励。根据案件影响程度和举报人实际贡献,中心城区政府办公室在常规奖励的基础上,可视情况追加一定金额奖励,以“一案一议”方式确定。举报线索被调查认定涉嫌非法金融活动,需行政机关介入处置整改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举报线索构成刑事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奖励;举报线索构成刑事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给予举报人10000元的奖励;举报线索构成刑事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含)、10亿元以下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给予举报人20000元的奖励;举报线索构成刑事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10亿元以上(含)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给予举报人100000元的奖励。

举报线索符合本款多项情形的,采用最高额实施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三)特别奖励。对于在日常工作中,金融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镇街、金融机构等单位报送的排查、监测线索,不适用于常规奖励、追加奖励。上述单位从事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岗位职责以外的工作人员提供举报线索的,中心城区政府办可予以每条查证属实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线索1000元奖励,并通报表扬相关单位。

(四)实物鼓励。对于积极参与非法集资金融活动群防群治工作,提供有价值举报线索的,给予举报人宣传纪念品鼓励。

第十二条  举报线索经核查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中心城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中心城区政府办公室领取,或者委托他人凭双方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举报人授权委托书领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愿放弃。

第四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中心城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健全举报奖励档案,收集并保管举报记录、奖励审批表、领取记录、发放凭据等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中心城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审计、财政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中心城区政府办公室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材料骗取冒领奖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各中心城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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