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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金融办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日期: 201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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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金融办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重庆市金融办有最终审批权的项目)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备注

624

市金融办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1.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548号修订)第一条:“将第12项的项目名称,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委等七部委令第3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一)变更名称至(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第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通知》(渝办发〔2009〕32号):“市政府决定由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作为融资性担保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及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2.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3.融资担保公司终止审批

行政许可

625

市金融办

从事权益类、合约类交易的交易场所设立、变更、终止审核

1.从事权益类、合约类交易的交易场所设立审核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二、 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督,并切实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三、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见。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13〕44号) 第五条:“新设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市政府批准。符合条件并确有必要设立的,由市金融办根据需要征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是否同意设立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新设交易场所,应当在获得市政府批准后,由申请人凭市金融办的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第六条:“规范变更管理。交易场所变更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注册资本、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业务范围、交易品种、交易方式、章程、交易规则,分立、合并、解散,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向市金融办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经市金融办核准。经市金融办审查认为交易场所变更事项对其设立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应征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
“本意见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从事权益类、合约类交易的交易机构及分支机构,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其中,权益类交易是指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合约类交易是指以商品及其他合约为交易对象的合规交易。”

核报市政府

2.从事权益类、合约类交易的交易场所变更审核

非行政许可审批

重大事项核报市政府

3.从事权益类、合约类交易的交易场所终止审核

非行政许可审批

重大事项核报市政府

626

市金融办

小额贷款公司(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核

1.小额贷款公司(含分支机构)设立审核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二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76号)第四条:“市政府授权市政府金融办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制定试点管理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市场退出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239号)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十二条:“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由市政府金融办受理、审查并决定。”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凭市政府金融办出具的筹建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由市政府金融办受理、审查并决定。”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包括:……,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受理、审查并决定……”第三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分立应……,并经市政府金融办同意。”第三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合并应……,并经市政府金融办同意。”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239号)第四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解散,应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申请,市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破产清算。小额贷款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市政府金融办申请并获得同意:……”第四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拟破产,应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申请,由市政府金融办受理、审查并决定……”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金发〔2013〕16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小额贷款公司经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批准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和营销部。”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区县金融办审查决定,并抄报市金融办和抄送公司法人所在地的区县金融办……”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区县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渝金发〔2013〕8号) 附件1 第三条:“区县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范围和权限,以市金融办的有关规定为准。”

2.小额贷款公司(含分支机构)变更审核

非行政许可审批

3.小额贷款公司(含分支机构)终止审核

非行政许可审批

627

市金融办

股权投资类企业设立、变更、解散备案

1.股权投资类企业设立备案

非行政许可审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2〕307号)第四条:“市金融办作为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对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实行备案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有关财税政策适用于在市备案管理部门备案的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 第十六条:“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及时向市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工商登记注册或变更信息,定期提交资金募集、投资情况等有关信息。股权投资类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企业股东(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机构变更、增减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合并与分立、重大投资、项目清算以及公司解散等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2.股权投资类企业变更备案

非行政许可审批

3.股权投资类企业解散备案

非行政许可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