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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等有关规定,现就《重庆市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境内投资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如认为本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含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请于2022年11月4日前向我局提出。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认识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qsjrjgj@126.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星光大道11号,联系电话:023-67643741。
特此公告。
附件:重庆市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境内投资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8日
附件:
重庆市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
境内投资试点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党中央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决策部署,加快共建成渝西部金融中心,吸引更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渝集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重庆市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渝办发〔2012〕3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意见,引导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依法合规开展境内投资业务。
一、总体要求
为进一步推动金融业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促进和引导在渝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平稳有序发展,相关部门按照“政府指导、行业自律、服务实体、风险可控”的原则,推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渝集聚。
二、加强指导
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外汇管理局、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重庆证监局等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设立、运营加强指导和管理,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引导和督促企业规范运作、健康发展。区(县)政府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共同推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境内投资工作高效、有序、规范进行。
三、工作范围
本意见所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按照一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是指参与投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等。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须在重庆市依法由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设立并实际经营,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其名称及经营范围中需标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字样,并符合相关监管部门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命名要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须在重庆市依法由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或设立,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其名称及营业范围中需标明“股权投资”字样。
四、工作要求
(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重庆市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发起设立、注册登记、变更、注销等时,办理相应备案手续。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境外投资者用于出资的货币包括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境外人民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境内投资者可以人民币出资。
(三)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按照以下程序完成备案登记:
1.申请人向市金融监管局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2.市金融监管局出具备案证明;
3.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登记注册;
4.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按照规定应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需在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前完成登记备案。
五、运作管理
(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从事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从事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的股权投资,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境内投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不得进行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三)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参与投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和私募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鼓励所投资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于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产业。
(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当按照相关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信息报送等事宜。
(五)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所涉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严格遵守投资者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六)未经批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外进行投资。
六、政策扶持
(一)积极推动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纳入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落户在各区(县)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享受各区(县)地方优惠政策。
(二)公司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按规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三)符合《关于激励私募投资基金支持科技创新的通知》(渝金〔2020〕213号)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申请享受相关财政激励政策。
七、风险防控
(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及披露义务。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需按下述要求向市金融监管局报送数据及相关信息:
1.单笔募集资金实缴后一个月内报送资金到位凭证;
2.每半年报送一次投资运营情况;
3.相关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当持续合法合规运营。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开展日常管理和风险防控,防范打击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私募基金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