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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一是注册登记机构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对全国碳排放权的持有、变更、清缴和注销等实施集中统一登记。二是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主体。三是注册登记机构定期检查登记账户使用情况,对有关不合格账户采取限制使用等措施。四是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交易机构提供的成交结果办理交易登记,根据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的碳排放配额清缴结果办理清缴登记。五是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并进行凭证电子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