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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月7 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一是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实际控制金融机构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杜绝暗箱操作,确保资产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是严格限制直接协议转让范围。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原则上采取进场交易、公开拍卖、网络拍卖、竞争性谈判等公开交易方式进行。转让在公开市场交易的证券及金融衍生产品,应通过依法设立的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进行。未经公开竞价处置程序,国有金融机构不得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向非国有受让人转让资产。三是资产转让成交后,转让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付清。如成交金额较大(超过1 亿元人民币)、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约定分期付款方式,但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受让方未付清全部款项前,不得进行资产交割及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