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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关于境外证券专业人才在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杭州市、广州市、深圳市从业实施特别程序的通知》;同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境外基金专业人才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一是明确了境外证券专业人才从业的程序安排。具有所在地工作居留证件,被注册地为所在地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评级公司聘用,具有符合条件的证券执业资格且在境外未受到处罚的境外证券专业人才,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二是明确了境外基金专业人士从业的程序安排。被北京、上海、海南、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聘用,并且在上述区域内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境外专业人才,已具备境外基金相关从业资格的,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即可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