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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自4月1日起实施。一是按照分类原则优化人员任职管理。将对董监高人员任职实施的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受聘人条件进行事后核查;同时,区分人员岗位和职责,对董监高、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一般从业人员进行分类管理。二是强化执业规范,落实“零容忍”要求。《办法》明确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行业人员履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列举了从业的底线要求,以及禁止性行为,细化了对经营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制度安排。三是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从任职考察、履职监督、考核问责三方面构建了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