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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开展境外机构债券定价配售机制优化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一是发行人可在发行前明确发行金额,或采用发行金额动态调整机制发行。采用发行金额动态调整机制发行的,发行人应在发行公告文件中明确发行金额区间,并不晚于簿记建档截止前1小时确定发行金额下限。在簿记建档截止后,发行人可根据申购订单情况在发行金额区间内向上调整发行金额。二是簿记管理人应参照荷兰式招标的原理,按照《发行方案》《申购说明》披露的定价方式确定发行利率。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蓄意干涉或操纵发行利率。三是发行人和债券配售人可根据《发行方案》《申购说明》中披露的配售原则灵活开展债券配售,并披露防范利益输送的具体措施、提示投资人无法获得配售或无法获得全额配售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