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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的通知》

日期:2024-01-29

124日,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细化了商业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管理口径、期限、额度、用途等,明确要求在2024年底前,全国性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基础上,对规范经营、发展前景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除用于与物业本身相关的经营性资金需求、置换借款人为建设或购置物业形成的贷款、股东借款等外,还可用于偿还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集团控股公司(含并表子公司)存量房地产领域的相关贷款和公开市场债券。下一步,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商业银行抓紧落实《通知》要求,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一视同仁满足各类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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