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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等3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公告
一是参与主体。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均可参与,具体包括: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境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二是交易方式。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将采取国际市场通行做法,实现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同时,已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自公告实施之日起12个月过渡期内仍可按照原模式开展交易。三是风险防范。交易对手方面,通过“债券通”渠道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初期沿用现券交易机制,与做市商开展债券回购交易。做市商将从“债券通”做市表现优秀的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中遴选,并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名单。额度管理方面,做市商资金融出限额遵守跨境人民币同业融资业务统一管理框架,境外机构投资者正回购余额参照银行间债券市场买断式回购杠杆率规定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