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专题专栏>对标国际先进,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原文

渝金发〔2020〕1号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开展动产担保统一登记 试点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4-14


渝金发〔20201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各相关机构:

为持续优化重庆市营商环境,促进动产担保登记环境健康发展,提高动产担保登记效率,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现就整合我市动产融资担保登记机构,做好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庆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抵押登记职能委托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履行。当事人在办理重庆地区的动产担保业务时(航空器、船舶、知识产权、机动车等特例除外),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办理动产担保登记,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规定,如实填写登记事项。登记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当事人办理动产担保业务时,应在登记系统查询动产担保登记状况。该查询是办理动产担保业务的必要程序。对已在登记系统办理登记公示的动产,其业务风险由办理当事人自行承担。

三、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统一动产担保登记和查询工作,强化组织协调,做好宣传培训,强化责任落实,做好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

特此通知。

市金融监管局         市市场监管局       人行重庆营管部

20204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