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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普法】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识别及防范

日期:2024-09-10

一、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有什么特点?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主要表现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或销售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销售保险名义、制售虚假保险单证或理财协议,向社会公众给予或承诺给予高额回报并非法吸收资金。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特点主要有:

)利用职务便利。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甚至是高管人员,在当地有一定社会人脉或知名度,利用管理或职务便利获得消费者信任;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代理人员,熟悉保险业务流程并长期接触客户,客户较为信任。

(二)假借销售保险名义。涉案人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所谓的"理财协议",吸收资金。

(三)高额利息诱导。涉案人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消费者高额回报。

(四)伪造单证印鉴。涉案人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二、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主要手法有哪些?

(一)"真险假卖"及"假险真卖"。"真险假卖"指的是寿险公司工作人员或销售人员利用员工身份或营销员的资格,以销售所在公司在银保监会备案的且在本地市场热销的寿险产品为幌子,进行集资诈骗活动。"假险真卖"指的是寿险公司工作人员或销售人员杜撰吉祥喜庆、朗朗上口的险种名称,以销售此种根本不存在的寿险产品为借口,借用保险公司公开销售渠道向公众收取"保费",开展集资诈骗活动。这两种作案形式对集资的用途都是虚构的,所获取的资金并未交由所在保险公司。

(二) "高额分红"及"优惠利息"。分红寿险具有寿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功能,近些年,分红寿险的热销也使其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高地,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活动时,往往向社会公众以承诺远远超出银保监会对分红寿险高、中、低档6%、4.5%、3%的高额收益来非法吸纳资金,引诱受害人上当。更有甚者,直接谎称寿险公司开展高息存款业务,根据存期长短许诺10%以上的优惠利息。这种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所谓集资对受害公众极具诱惑力,犯罪分子构造起"拆东墙补西墙"的庞氏骗局,在短期内足额返还受害人,骗取信任后,滚动诈骗,使受害人深信不疑,甚至主动送钱上门或向亲友代为推销。

(三)"私刻公章"及"伪造单证"。印章和单证管理是寿险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各个寿险公司对印章和单证的使用和管理都有着严格、规范的使用流程和要求。犯罪分子在无法通过正常的业务流程获得公司印章的情况下,往往自刻公司印章,伪造、变造寿险单证的手法取信于公众,而受害人一般不具备鉴别真假印章、单证的防范心理和技术手段,或出于对大型保险机构品牌的信任,使这种加盖了虚假印章的伪造单据极具欺骗性,获得投资者的信任。

(四)"开具白条"及"鸳鸯收据"。在一些社会弱势群体集中的不发达地区,犯罪分子潜伏时间长,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往往采用公开宣传、大造舆论的方式,将其虚构的融资形式向社会广为传播,而受害公众只求尽快、持续地获得"分红"和"利息",对持有的证明材料并没有特殊要求。对于此类法律意识淡薄的受害公众,犯罪分子只需开具白条或是以"偷梁换柱"的手段开具一份鸳鸯收据就可以蒙混过关。所谓"白条",就是犯罪分子直接在白纸上书写的收款证明,所谓"鸳鸯收据"就是犯罪分子涂改他人的已被使用的收据或已登报遗失或挂失的收据。

三、保险领域非法集资防范要点有哪些?

保险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在消费过程中力争做到"两查两配合",即"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查产品" 就是买保险时通过网上查证(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保险公司网站),或者致电保险公司客服人员等方式核实所购买保险产品的真假,不要相信高息"保险",也不要受"先返息"之类的诱惑。

"查单证" 就是交费后要求销售人员及时提供正式保单和保费发票,并认真鉴别保险单证的真伪:真保单上有保险公司印章且为电脑打印,不应有人为改动、手写的地方。

"配合做好缴费" 就是消费者所交保费超过1000元时,应选择银行转账方式或者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缴纳,不要随意将现金交给公司人员。

"配合做好回访" 就是购买一年期以上新型保险产品后,积极配合公司回访,确保利益不受损害,如果购买上述保险产品未接到回访,或者发现从业人员存在非法集资嫌疑的,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件等方式向保险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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