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电动车每月享25%租金”“投资充电桩,一夜变富翁”,高回报的投资项目竟是由无数谎言编织而成,短短数月间,波及重庆市数个区县,非法吸收公众资金3200余万元,2000多人被拖入泥潭,最终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1100余万元。
日前,区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公开宣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倪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披皮集资 成立新兴行业公司
2018年11月,李某准备在重庆经营电动车和充电桩项目,打算先吸纳社会公众资金,再以吸纳的资金推动电动车实体产业经营,于是向倪某、陈某宣传认购返租的经营模式:
其一为纯认购模式,即客户支付认购款向公司认购电动车或充电桩,但公司不交付实物给客户,认购期限1至3个月,公司根据认购金额,以日返或月返的方式支付客户20%—25%的租金,到期返还认购本金。
其二为投资充电桩模式,即客户向公司支付充电桩投资款,公司返还客户3个月的投资补贴,之后客户按充电桩每月盈利额的15%分红。
三人共同商议,决定在潼南区成立重庆云佳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佳汇公司),开展上述经营活动。
花招百出 疯狂吸纳公众资金
为营造公司正常经营的假象,2019年1月至9月期间,云佳汇公司先后在潼南区开设了8个专卖店,聘请了大量员工,又在重庆市铜梁区、永川区、璧山区、大足区、梁平区、北碚区、垫江县等区县成立了分公司,先后发展业务员114名。李某等人以业绩提成刺激业务员积极发展客户,指导业务员先拉拢身边的亲戚朋友投资,再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其中某个业务员拉拢亲友投入资金就高达200余万元。
为夸大公司实力取信于人,李某虚构南京云互电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精诚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云佳汇公司的上级公司,购买了网络域名并制作了云佳汇公司网站。公司业务员在该网站上为客户注册会员,填写认购返租电子合同,以“上级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合同。
为扩大社会影响,云佳汇公司先后在多地举行团拜会、答谢会等大型宣传活动,向客户派发礼品、红包,组织多名客户旅游。李某等人借此向社会公众大力宣传投资认购返租模式,以短期高额返利为诱惑,大量吸收公众资金。
泡沫破碎 投资人血本无归
然而,云佳汇公司终究是建立在沙滩上的大厦,其经营模式存在不可持续的致命缺陷:实体经营利润较低,收入不足以覆盖许诺的认购返租,只能靠不断吸纳新客户的资金兑现前期客户的本息。随着时间推移,云佳汇公司逐渐左支右绌,无力支付投资款和租金,最终因资金链断裂而被投资人举报。
经核实,在2019年1月至9月期间,三人通过上述模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32040325元,涉及2751人次,最终造成广大投资人经济损失11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三人开展的投资认购返租的经营模式,就是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通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变相吸收公众资金的违法行为。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
随着新能源汽车等新兴行业的兴起,一些非法集资的手段借新商业模式之名再度翻新,但其违法本质不变,依然装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旧酒”。
犯罪分子通过开办公司,假装经营新兴行业,许诺高额“返租”“分红”引诱公众投入资金。由于这种公司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爆发式扩张之后,资金链断裂只是时间问题。
而根据司法实践,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往往难以追回,正所谓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人世间的一切幸福终究是要靠辛勤的劳动来创造的,请大家务必在诱惑面前守住本心,看住钱袋子。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