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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

日期:2020-03-04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明确目标任务,抓好重点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聚焦目标任务,齐抓共管,协同作战,确保完成全年城镇新增就业60万人以上、城镇调查失业率保持在5.5%左右的目标任务。

(一)着力稳定岗位。继续执行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援企稳岗政策;继续落实好我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系列政策措施,巩固拓展减税降费成效,降低企业用地、用电、用气、物流、融资等成本,稳定岗位。

(二)大力增加岗位。牢牢把握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

设的发展机遇,加快重大项目建设,大力引进产业项目,延伸产业链条,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增加就业岗位。紧密结合我市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西部医学中心建设的有利契机,不断深挖内需,充分释放第三产业吸纳就业潜力。紧紧围绕当前我市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创业政策支持力度、提升服务水平,激发市场活力,催生更多市场主体,带动更多就业。

(三)全力保障重点群体就业。继续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摆在首位,将更多优质岗位资源、公共服务向校内延伸,抓好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保障,确保高校毕业生年底就业率不低于90%。全力抓好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把握农民工群体季节流向特征,针对性开展工作,促进农民工尽快返岗就业;积极引导在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发展产业,力争引导30万农民工回渝就业创业。加大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力度,完成累计帮扶3万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目标任务。

(四)努力夯实工作基础。大力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完成全年补贴性培训50万人次目标任务。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充分运用“行政+市场”的服务手段,进一步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合理调度资金,着力优化就业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加强资金安全监管,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加强风险防控,完善就业统计监测制度,定期研判就业形势,充实应对规模失业风险的政策储备,提高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二、压实各方责任,推动工作落实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对标对表推动政策落地、工作落实。各项任务牵头单位要协调其他责任部门,协同推进相关工作;各区县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确保辖区就业形势稳定;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社保局)要牵头抓总,加强协调调度、督查督办和分析研判,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引导全市广大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价值观,选树一批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先进典型,牢牢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的主动权,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建立重大舆情沟通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社会稳定。

请各项任务牵头单位分别于本年度7月上旬、次年度1月上旬将上半年及上年度工作情况报送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社保局)联系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

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1.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参保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及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均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重庆市税务局)

(二)加强对企业金融支持。

2.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释放的资金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鼓励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增加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3.发挥各级政府中小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增加就业。(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4.发挥各级金融监管机构作用,鼓励银行为重点企业制定专门信贷计划,对遇到暂时困难但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牵头单位:重庆银保监局;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各区县政府)

(三)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市场。

5.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牵头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6.降低物流和用电用能成本,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并提供租金优惠,推动制造业跨区域有序转移。(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政府口岸物流办;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各区县政府)

7.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重点支持相关企业对接国内各大电商平台和各行业、各区域大宗采购项目,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销售渠道。(牵头单位:市商务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各区县政府)

(四)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8.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牵头单位:市总工会;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政府)

9.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各区县政府)

二、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五)挖掘内需带动就业。

10.实施社区生活服务业发展试点,开展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试点工作,深入推进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和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专项行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政府)

11.加强旅游公共设施建设,推进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开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牵头单位:市文化旅游委、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12.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向重点人群提供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各区县政府)

13.鼓励汽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更新消费,有力有序推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牵头单位:市商务委;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

14.培育国内服务外包市场,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专业服务。(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六)加大投资创造就业。

15.合理扩大有效投资,适当降低部分基础设施等项目资本金比例,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确保精准投入补短板重点项目。(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16.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支持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加快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建设。(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17.深入实施新一轮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工程。(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七)稳定外贸扩大就业。

18.建设国际营销服务体系,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做大做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牵头单位:市商务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政府)

(八)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空间。

19.加快5G商用发展步伐,深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加强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领域基础设施投资和产业布局。(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0.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扶持政策,支持科技型企业到海外投资。(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

21.落实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发展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三、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创业

(九)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22.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23.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十)扶持创业带动就业。

24.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和支持更多劳动者创业创新。(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重庆市税务局)

25.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力度,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26.实施“双创”支撑平台项目,引导“双创”示范基地、专业化众创空间等优质孵化载体承担相关公共服务事务。(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政府)

27.鼓励支持返乡创业,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县以下返乡创业用地,支持建设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农村创新创业和返乡创业孵化实训基地,建设一批县级农村电商服务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运输服务站。(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各区县政府)

28.实施返乡创业能力提升行动,加强返乡创业重点人群、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农村电商人才等培育培训。(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扶贫办、各区县政府)

29.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一)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

30.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31.研究完善支持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明确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用工、就业服务、权益保障办法,启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抓紧清理取消限制灵活就业的不合理规定。(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2.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十二)加强托底安置就业。

33.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鼓励围绕补齐民生短板拓展公益性岗位。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34.在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中实施以工代赈,组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扶贫办;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各区县政府)

(十三)稳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

35.继续组织实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牵头单位: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团市委)

36.公开招聘一批乡村教师、医生、社会工作者充实基层服务力量。(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各区县政府)

37.扩大征集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规模。(牵头单位:市征兵办;责任单位:市教委)

38.扩大就业见习规模,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支持企业开发更多见习岗位。(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团市委、市工商联)

四、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十四)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39.落实完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政策措施,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40.针对不同对象开展精准培训,全面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转业培训,组织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实施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残疾人等重点群体专项培训计划。(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市教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扶贫办、市残联、各区县政府)

41.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积极承担相应培训任务。(牵头单位:市教委;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十五)扩大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规模。

42.推进落实职业院校奖助学金调整政策,扩大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43.推进各地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纳入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牵头单位:市教委;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政府)

44.组织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困难家庭成员给予生活费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十六)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45.启动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和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

46.支持各类企业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鼓励设备设施、教学师资、课程教材等培训资源共建共享。(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市教委、各区县政府)

47.实施新职业开发计划,加大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培训包开发力度,建立急需紧缺职业目录编制发布制度。(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五、做实就业创业服务

(十七)推进就业服务全覆盖。

48.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49.健全就业信息监测系统,开放线上失业登记入口,实现失业人员基本信息、求职意愿和就业服务跨地区共享。(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50.加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理对就业影响跟踪应对,对涉及企业关停并转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信息提供给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可能造成规模性失业的,要同步制定应对措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政府)

(十八)加强岗位信息归集提供。

51.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信息、各方面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信息,在本单位网站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开发布。(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52.健全岗位信息公共发布平台,区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在2020年3月底前实现岗位信息在线发布,并向市级、国家级归集,加快实现公共机构岗位信息公开发布。(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十九)强化常态化管理服务。

53.实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能力提升计划,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和分级分类服务制度,每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调查,定期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54.加强重点企业跟踪服务,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和指导。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提供上述服务的,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对其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六、做好基本生活保障

(二十)更好发挥失业保险作用。

55.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56.对失业保险金发放出现缺口的地区,采取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一)做好困难人员生活保障。

57.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助。(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58.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59.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可通过“低保渐退”等措施,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区县政府)

七、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二)完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

60.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建立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组织领导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督促落实机制,统筹领导和推进本地区稳就业工作和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处置,压实促进就业工作责任。(牵头单位:各区县政府)

(二十三)完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

61.积极投入就业补助资金,统筹用好失业保险基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用于企业稳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等稳就业支出。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政府)

(二十四)完善就业形势监测机制。

62.持续抓好就业常规统计,提升数据质量和时效性,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监测。(牵头单位:市统计局;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各区县政府)

63.加强移动通信、铁路运输、社保缴纳、招聘求职等大数据比对分析,健全多方参与的就业形势研判机制。(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市通信管理局、各区县政府)

(二十五)完善突发事件处置机制。

64.各区县要第一时间处置因规模性失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处置过程中,当地政府可根据需要与可能、统筹不同群体就业需求,依法依规制定临时性应对措施。(牵头单位:各区县政府;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信访办、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

65.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决策部署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引导广大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价值观,选树一批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先进典型。(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政府)

(二十六)完善舆论宣传引导机制。

66.牢牢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权,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建立重大舆情沟通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社会稳定。(牵头单位:市委网信办;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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