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需求公示表
采购单位(全称) |
中共重庆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
项目名称及编号、拟采购品目 |
项目名称:2024年渝企上市培育服务 |
项目内容 |
渝企上市培育服务计划于2024年面向全市各区县开展,培训对象为各区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经信部门、国资部门、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人员,以及拟挂牌上市企业。旨在通过系列培训,进一步提升全市股权文化氛围,协助区县领导干部职工以及各相关企业及时了解资本市场发展情况、监管动态,帮助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形成推进辖区资本市场发展的系统化工作思路,提升中小企业依靠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的意识。 |
采购预算 |
最高限价43万元 |
拟采购供应商全称、地址 |
供应商: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交易大厦5楼 |
单一来源采购理由 |
1.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是经重庆市政府批准、中国证监会备案(渝府函〔2017〕102号)的我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我市区域性股权市场是我市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唯一场所,也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作为我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不断推动完善市场功能,积极搭建上市资源培育平台、企业价值发现平台、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多项行业指标全国领先。 2. 2019年以来,沪、深、北交易所重庆服务基地,以及全国股转系统重庆服务基地先后揭牌落户重庆股份转让中心。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作为上述基地在我市唯一运营单位开展各相关服务,推动上市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具体是:通过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枢纽”功能和“塔基”作用,以整合资源、集约发展为方向,搭建起本地企业获取便利、专业和丰富上市服务资源的“一站式”服务平台,从上市辅导、专业培训、投融资对接和互动交流多个维度,助推重庆优质企业与境内外各大交易所进行对接,有力支撑了全市企业上市工作。截至目前,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共服务27家企业独立上市,3家挂牌企业被上市公司并购实现间接上市,32家企业实现新三板挂牌,推动上市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3.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是全国最早与政府合作成立产业引导基金,并走出市外输出服务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是全国首家与新加坡交易所开展战略合作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同时率先设立“中国(重庆)路演中心”和西部并购路演中心,成为全国领先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目前,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已汇集了包括证券公司、银行、投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在内500余家中介会员机构以及优质高校师资,为企业提供包括财税、法务、政策、股权架构设计、上市路径设计等专题培训及相关综合服务。 4. 2022年2月,中国证监会同意重庆市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证监函〔2022〕51号),并明确要求我市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挥孵化、培育、规范功能。股权文化宣传培育措施作为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中的重要工作组成部分之一,明确提出了要集合区域性股权市场内外部资源,建设系统化的区县资本市场工程的工作开展思路,必须分片区对接区县开展深度合作,针对拟上市企业开展点对点服务,形成企业上市的全流程持续精准培育机制。 5.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已与各区县建立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能够全面、深入了解重庆市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的痛点、堵点、难点,能够结合我市各区县的行业实际、企业发展现状提出定制化和针对性的服务方案,并整合行业资源为我市经济证券化高质量发展、区县推进资本市场建设、企业借力资本市场发展壮大聚势赋能。 6. 2022年6月1日,我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渝上市办〔2022〕1号),提出要联合沪、深、北交易所重庆基地开展企业走访活动,组织资本市场专家根据企业所属阶段开展常态化的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培训。2023年11月16日,我市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印发《重庆市企业上市助推机制改革暨“千里马”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7年)》,提出市级有关部门、上市专家和重庆股转中心共同组建企业上市服务小队,每月为企业上市可行性进行研究规划。持续开展“区县资本市场文化提升工程”,特别是,要选取部分上市企业数量尚未“破零”的区县或行业,集中工作力量定点帮扶,争取早日取得“零”突破。
综上所述,特申请使用单一来源方式对渝企上市培育服务进行采购,2024年度项目预算金额43万元。 |
公示时间 |
2024年10月23日— 2024年10月29日 |
专家认证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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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姓名、工作和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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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唐老师023-67572115 |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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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监督电话 |
023-63391978 |
注:1、以上陈述是否真实,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时间至少5个工作日;
2、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采购单位将受理该采购申请;有异议请将意见反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