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方案出台背景
2014年12月1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就促进融资担保业发展作出重要批示,2014年12月18日,国务院召开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2015年8月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对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提出明确要求,明确融资担保在普惠领域的“准公共产品属性”,确立了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发展与规范并重的基本运作原则,要求政府加大对行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提高融资担保机构的服务能力,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具体方案。为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和要求,加之促进我市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现实需要,有必要依据国发43号文制定出台我市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七个部分、20条实施意见,并逐项明确了责任分工。
(一)总体要求(1—2条)。与国发43号文精神保持一致,明确了加快发展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新型融资担保行业的指导思想,强调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结合、发展与规范并重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建立覆盖全市各区县(自治县)的融资担保体系和再担保体系,全行业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比五年内达到70%(国家要求不低于60%)的发展目标。
(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主力军作用(3—5条)。强调三个方面要求:一是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壮大资本实力;二是切实提高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专业性及业务特色,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在降费和支农支小等方面做好行业表率,力争小微企业和“三农”在保户数占比五年内达到75%的目标(比全行业目标高5个百分点),并在突出业务特色上提出具体要求;三是完善考核评价机制,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政策性功能,提高社会效益。
(三)创新发展商业性融资担保(6—7条)。该部分是结合我市实际,特别增加的两条措施。旨在通过支持商业性融资担保在市场化较高的领域创新发展,发挥其体制机制灵活等优势,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形成适度错位、适度竞争的良好格局,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融资担保公司。
(四)完善再担保体系和补偿机制(8—9条)。对市再担保公司未来发展方向提出要突出政策性、专注性和特殊性,切实发挥再担保的功能作用。结合实际建立政银担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机制,对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进行试点,探索建立代偿补偿机制。
(五)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10—12条)。强调对担保费补贴、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及免征营业税等政策落实到位,有关部门要依法办理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涉及的相关抵(质)押登记手续,并为融资担保机构债权保护和追偿提供必要协助。
(六)构建可持续银担合作模式(13—15条)。鼓励银担互利互惠合作,银行机构对纳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不收或少收保证金的优惠条件,优先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项目;融资担保机构要向合作银行充分披露经营管理等信息,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共同增进银担互信合作。强调银担双方在协调处理业务风险时,加强沟通,协调一致寻求解决措施,努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在监管、征信等方面对银担合作给予支持。
(七)有效实施行业监管(16—20条)。落实融资担保行业监管及风险防控的各项职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底线。落实主监管员制度,推行分类监管,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加强监管信息共享,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业协会的功能,有效协助监管部门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