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印发并已于4月10日起施行。日前,市金融监管局金勇杰副局长对《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办法》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2017年以来,国家层面陆续下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制度,为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督管理提供了上位法支撑。《办法》是贯彻落实上位法的具体举措,对加强对我市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担保行为,促进我市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做出制度规定。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市融资担保行业监管规制层级更高,机制更规范,体系更完善。
问:《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分七章五十二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监管对象和主体;第二章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要求;第三章为融资担保公司的变更与终止要求;第四章为融资担保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第五章为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要求;第六章为对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要求;第七章是附则,明确《办法》施行时间。
问:《办法》在防控金融风险上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办法》紧紧围绕中央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策部署,遵循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思路,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机构经营规则和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一是明确监管责任。《办法》明确由我局履行对全市范围内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职责,强化分类监管,并建立与区县政府、市级部门间信息共享,风险预警和防范处置联动机制。各区县政府指定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开展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工作,履行属地金融风险处置职责。二是明确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办法》要求融资担保公司遵循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严格执行监管指标和统计预警等监管规定,严格遵守禁止性规定。三是明确行政处罚职责。我局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开展对融资担保公司和高管违法违规情形予以查处。
问:《办法》对支持实体经济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一是全面落实 “放管服”要求,将我市原有的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事项共14项调减为设立和变更审批事项5项,备案事项7项。创新建立合规辅导机制,由各区县金融管理部门主动加强与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沟通,做好事前合规辅导工作。二是引导机构专注主业,通过调整风险权重、放宽放大倍数限制、加大财政支持等方式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提升对小微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占比。三是减费让利,要求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降低对小微和“三农”的融资担保费率。
据悉,我局后期还将配套出台审批、备案工作指引,行政处罚流程等系列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