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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及分类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1-09-16

一、出台背景依据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3号明确要求地方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要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风险状况等,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为深入贯彻落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效实施分类监管、持续监管和审慎监管,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了《重庆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及分类监管办法》(下称《办法》),全面科学评价融资担保公司运行情况及经营行为,引导融资担保公司支持普惠金融,防控金融风险,促进我市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规范发展

二、适用对象及原则

   《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融资担保法人机构,持有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持续经营满1年。监管评级的实施主体是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区县(自治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应配合市金融监管局,对管辖地融资担保公司开展监管评级。监管评级应当在全面、客观、公正、审慎的前提下,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总量与结构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三、主要内容及核心举措

《办法》分为五章共26条,主要内容为: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了评级目的、原则及适用对象。第二章为评级体系。对评级结果的呈现作出了明确阐述,包含评级要素、评级指标、评级标准等部分内容。第三章为评级流程。主要明确了整改评级工作的启动开始到收尾结束的整个流程。第四章为评级结果运用。主要说明了评级结果在日常监管中的实际运用。第五章为附则。

核心举措:一是监管评级等级。《办法》规定融资担保行业监管评级结果分为ABCDE五个等级,从A到E表示等级低,针对不同等级采取监管分类施策。二是体现差异化监管。为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政策精神,督导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业,在具体评级内容上,实施了差异化的评级指标和标准。三是评级结果运用年度监管评级结果形成后,融资担保机构实施分类监管措施,建立监管评级通报和共享机制可视情况向金融监管部门、相关金融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股东等单位通报评级结果。


政策原文: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及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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