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依据
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3第号),为防范发生行业系统性重大风险,保持行业总体平稳运行,对处于行业重要地位、承担特殊功能的系统重要性机构,因其功能性和重要性,须加强日常非现场监管,建立配套建立规范化、差异化的监管制度。
二、适用对象及原则
《通知》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本通知所称系统性重要机构员是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含3亿元),且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或者未达到以上条件,但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纳入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系统重要性机构原则上每年变更一次,选取的定量标准为上一年年末数据。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第二部分季度报告制度;第三部分是实行列席机构重要会议制度,第四部分是实施差异化监管制度;第五部分是通知附件。
四、主要监管举措
一是市区协同监管。系统重要性机构由市金融办监管,注册地及办公地区县金融办协办协助监管;二是监管报告制度。系统重要性机构须季初第一个月10日前将公司上季度业务发展报告报送市金融办,报告主要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业务经营、业务风险、内部控制等主要部分;三是差异化监管。市金融办视情况列席机构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并可适时召集系统重要性机构负责人及业务负责人座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