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促进我市股权投资行业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市金融行业对外开放水平,规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试点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根据《重庆市关于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1〕132号)文件要求,制定了《重庆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试点企业设立流程。试点企业应自通过试点相关部门审核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同意试点的书面通知书,至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由外汇管理部门核发外汇登记证。合伙制试点企业经核准后,可在托管银行开立资本项目专用外汇账户;公司制试点企业的外汇登记、开户等相关业务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是制定托管银行机制。首先是明确了托管银行的准入条件,需具备外汇业务、托管业务资格,拥有相应的人力、科技资源,具备足够的合规风控能力。其次是规定了托管银行职责,须完整记录试点企业资产运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等内容,并定期向试点相关部门汇报,监督试点企业的投资运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异常、违规行为。最后是对托管账户管理进行规定。明确了托管账户种类以及开立账户的相关资料。
三是对试点企业结汇行为进行规范。要求托管银行办理外汇资金结汇,应遵循项目投资实需原则。外汇资本金结汇用于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的,需在试点相关部门批复的金额内进行。明确了试点企业结汇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是试点企业投资管理规定。试点企业仅限于实施一轮投资,资金投资完毕后,原则上不得再投资新的项目。外汇资金结汇并完成归集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投资支付。托管银行应按照试点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及相关约定,办理投资划款。规定试点企业向境外汇出已实现的累计收益或返还资本金的规程。
五是信息报送要求。规定托管银行应每季度编制《试点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对外投资情况表》,与《托管人报告》一并提交给试点相关部门,应即时报告试点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及违法违规事项。同时,应按月度、季度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试点企业的资金变动、结售汇情况和对外投资情况。试点相关部门应对托管银行进行监督和不定期现场检查
三、问题答疑
1. 问:试点企业的类别。
答:试点企业分为试点投资企业与试点管理企业。试点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试点管理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受托进行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2. 问:试点企业投资方向的要求。
答: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投向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鼓励投向重庆辖内的高端制造、高新技术、现代服务、节能降耗、新能源、环境保护和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行业及其他国家鼓励、支持的行业或企业。
3. 问:重庆市金融对外开放和外商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的优势。
答:一是外向型金融环境优势。依托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带动重庆金融业高水平开放,全市共有多家外资银行分行、外资保险分公司,累计推动百余项金融开放政策落地。二是跨境结算便利优势。重庆金融机构通过跨境金融服务平台累计帮助全市近1700家企业实现融资和结算,跨境人民币实际收付金额突破3000亿元。三是营商环境优势。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重庆对试点企业的最低出资、单一基金规模等不做特别要求,只需满足中央监管部门与国家级行业自律组织的要求即可,为投资管理能力强、风控水平高的企业参与试点提供各项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