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第0203号提案答复的函
民革市委会:
您单位提出的《关于打造综保区保税租赁产业高地 助力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建议》(第0203号)收悉。经与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管委会、保税港区管委会、市高法院、人行重庆市分行、重庆海关、重庆市税务局等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你们提出的“打造综保区保税租赁产业高地”的宝贵建议对于助力重庆打造西部金融中心和陆海新通道建设十分具有参考意义。“保税租赁”指的是租赁公司在境内综合保税区设立项目公司同承租企业开展飞机、轮船进出口等租赁的业务,该业务模式可以带来风险隔离、税收优惠等好处,将有助于重庆金融机制进一步创新和开放程度进一步提升,从而以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持续完善政策体系推动保税租赁业务发展。海关、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均对飞机保税租赁提供了政策支持。一是“海关异地委托监管”政策及相关操作已明确并常态执行。2019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明确对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8号亦提出支持在综合保税区发展租赁业务,对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不具备实际入区条件的大型设备,可予以保税,由海关实施异地委托监管。二是逐步放开外币租金政策。在融资租赁方面,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2018年印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印发〈推进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汇管〔2018〕4 号),明确融资租赁公司在向境内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果其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 50%以上来源于自身的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经营性租赁方面,国家外汇管理局2023年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 号),明确境内机构(即承租方)使用自有外汇收入向境内租赁公司(即出租方)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含飞机、船舶、大型设备)外币租金的,只需满足拥有稳定的外汇收入来源、年度支付外币租金原则上不低于1亿美元、出租方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外币债务等条件即可,不再有保税区的限制。
(二)以实践驱动保税租赁业务发展。一是加强行业引导。2023年,我办印发《重庆市融资租赁和地方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监管工作要点》,提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在产业创新升级、带动新兴产业发展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作用,开展民航客机租赁...等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融资租赁产品及模式创新”。二是形成推动合力。2024年5月,我办邀请提案单位民革市委会,市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管委会、保税港区管委会、市高法院、成渝金融法院、人行重庆市分行、重庆海关、重庆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西部航空公司和中银金租、银海租赁、华科租赁等租赁公司座谈,从梳理飞机保税租赁业务痛点、难点、解决措施及重庆与天津的政策对比等方面开展政策、项目研讨,着力推动我市飞机保税租赁业务发展。三是保税港区利用功能优势积极推动飞机保税租赁业务发展。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先后引进春秋航空、重庆航空在区内设立SPV,共开展9架飞机保税租赁,在全国第三批自贸试验区中率先落地飞机保税租赁业务,进口贸易额约5.2亿美元。
(三)加强配套服务促进保税租赁业务发展。一是综合保税区积极提供一站式、保姆式服务。西永综合保税区、两江寸滩保税港区针对保税融资租赁产业,制定了专项扶持政策,包含税收扶持、外贸进出口扶持和人才扶持等多个方面,专设部门负责招商和服务保税融资租赁等服务贸易产业,采用项目制管理,由专人提供“单一窗口”、7×24小时、保姆式服务,负责项目招商、引进等全流程服务。二是加强法律保障创造良好营商环境。成渝金融法院已审理过飞机租赁相关案件,在实践中积极推进相关业务的审理。同时,市高法院与西南政法大学研究制定《陆海新通道沿线国家法律查明机制指引》,探索域外法查明与适用机制,为通道沿线国家案件办理提供查明渠道;组建重庆国际商事一站式多元纠纷中心,实现全国首例涉外商事纠纷案件诉仲对接,为陆海新通道建设持续发力。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推动机制政策支持。一是我办将会同市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管委会、保税港区管委会、市高法院、成渝金融法院、人行重庆市分行、重庆海关、重庆市税务局等部门建立协同机制,强化政策争取、项目推进、服务配套等方面合力,推动飞机保税租赁发展,积极探索建立“西部陆海新通道综保区融资租赁产业发展试验区”。二是以项目探索“一事一议一申请”。2024年4月,重庆市政府与方大集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将在保税港区空港功能区设立合资公司开展飞机租赁业务。保税港区将以此为契机,通过“一事一议一申请”方式争取政策支持。三是积极推动相关外汇政策落地,融资租赁公司共享母公司外债额度政策力争年内落地,人行市分行正向人民银行总行争取开立自贸账户政策,对确有需求的企业,可“一事一议”推动试点,同时将结合外汇管理有关情况适时研究争取飞机船舶离岸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政策。
(二)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一是市高法院将持续关注与保税租赁有关的纠纷,深化对保税租赁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在条件成熟时形成裁判指导意见。鉴于新设融资租赁法庭需最高法院批复同意,还需进一步论证,目前可重点依托成渝金融法院开展飞机保税租赁业务的审理。二是重庆海关将主动与相关省市海关加强协作联动,对于确有需要的企业,积极推动异地报关、委托监管,相关业务日接日结。三是综合保税区将切实强化服务力度,继续安排专人做好对接,提供保姆式、一站式服务,提升业务便利度,增强时效性,加大对航空公司及租赁公司的服务力度。
(三)培育保税租赁产业集聚发展。一是我办将飞机保税租赁纳入融资租赁公司年度监管评价,作为企业发展质效的重要衡量指标,积极引导推动。二是加强与飞机租赁发展较好地区的学习交流,梳理可以借鉴的政策服务,推动完善我市飞机租赁生态。三是以数字重庆建设为依托,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强化科技赋能,发挥数字技术对金融的支撑作用,推进智能化数字化转型,探索在保税租赁领域创新产品服务,改造业务流程,拓展获客渠道,完善风控措施。
此复函已经阮路常务副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中共重庆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