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的通知
(渝金发〔2010〕4号)
各区县(自治县)金融办、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各在渝财产保险公司:
为确保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市政府要求和有关会议精神,现就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以下简称“工作费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费用的概念与构成
工作费用主要是指承保公司支付给参与农业保险工作的农业、畜牧等服务机构,用于农业保险业务开展和赔案鉴定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展业费用和赔案鉴定费用。其中,展业费用是指承保公司委托农业、畜牧等服务机构人员在收取农户保费、清单造册等过程中发生的劳务费、交通费、宣传费等;赔案鉴定费用是指发生农业保险事故后,需农业、畜牧等服务机构出具事故发生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鉴定证明所产生的费用。
二、工作费用支付对象、支付方式和支付凭据
工作费用只能支付给区(县)、镇(乡)两级农业、畜牧等服务机构,区(县)、镇(乡)两级农业、畜牧等服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分配工作费用。承保公司在支付工作费用时,应采用转账支付方式,并应由区(县)、镇(乡)农业、畜牧等服务机构出具加盖税务监制章的有效发票或非税收入收据(不含往来结算收据),在支付养殖业保险赔案鉴定费用时还应取得由畜牧部门出具的死亡原因鉴定书。
三、工作费用的列支科目和提取标准
(一)展业费用
承保公司应将展业费用在“业务及管理费—其他—险种名称”或“承保费用—其他—险种名称”科目中据实列支。具体标准如下:
1.种植业保险。展业费用由区(县)级承保公司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不超过种植业保险实收保费3%的标准提取。
2.养殖业保险。展业费用由区(县)级承保公司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不超过养殖业保险实收保费8%的标准提取。
(二)赔案鉴定费用
承保公司应将赔案鉴定费用在“赔付支出—直接理赔费用—鉴定费(或损失检验费)—险种名称”科目中据实列支。具体标准如下:
1.种植业保险。赔案鉴定费用由区(县)级承保公司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不超过核定理赔金额1%的标准提取。
2.养殖业保险。对于因疫病死亡的能繁母猪、奶牛和生猪等,如因疾病复杂确需鉴定的,由区(县)级承保公司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不超过下表规定的标准支付赔案鉴定费
保险标的 |
一次保险事故死亡头数 |
赔案鉴定费标准 |
能繁母猪 |
1头—5头 |
30元/头 |
6头—9头 |
25元/头 | |
10头及10头以上 |
250元 | |
生猪 |
1头—5头 |
20元/头 |
6头—9头 |
18元/头 | |
10头及10头以上 |
180元 | |
奶牛 |
1头—5头 |
60元/头 |
6头—9头 |
55元/头 | |
10头及10头以上 |
550元 |
四、工作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一)农业、畜牧等服务机构应制定工作费用管理使用的相关制度。支付给具体负责收取农户保费、登记造册农户清单等工作的乡镇、村级服务机构的工作费用,不应少于该险种工作费用的70%。
(二)承保公司及农业、畜牧等服务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和有关要求,确保工作费用的合理提取和有效使用,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在农业保险工作中如出现虚报种植面积或牲畜数量、挪用农户保费、鉴定不规范等情况,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如属承保公司的责任,将取消该保险公司的承保资格,并由保险监管部门根据有关保险监管法规进行处理。
(三)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农业保险相关工作,贯彻好农业保险的相关政策,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作用,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把农业保险工作作为自身应尽的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承保公司索要或提取工作费用。
(四)各级政府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承保公司索要或提取防灾防损、防疫奖励等本通知规定以外的其它费用。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