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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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管理的通知

(渝金发[2012]7号)

 

各区县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

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三年多来,发展和管理已位居中西部前列,截至目前,全市批筹小贷公司153家,注册资金达220亿元,累放贷款近600亿元,成为正规金融的重要补充,为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当前社会资金供求缺口较大、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没有明显改善的情况下,出现了个别小额贷款公司借机追逐高额回报、贷款利率超过规定标准和收取不合理费用等问题。为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市金融办决定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转变经营观念。各小额贷款公司要充分认识到当前经济运行呈现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发放较高利率的贷款,不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并容易加大贷款风险;要端正经营思想,坚持服务宗旨,加强对公司高管和一线员工的职业操守教育,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合规经营意识,切实体现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商业道德;要校正经营导向,合理制定经营目标,从经营计划和绩效考核入手,整治不切实际的快增长、高指标问题,从源头上杜绝发放高利贷的冲动。

二、严格执行利率管理规定。各小额贷款公司的自营贷款利率和接受的委托贷款利率,必须严格控制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倍以内。对贷款利息分为利息和费用(简称利息类收费,下同)两部分收取的,其利息和费用之和同样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要区别对待不同的贷款客户,视具体情况合理定价,实行差别化的浮动利率。

三、提高贷款利率透明度。各小额贷款公司执行的贷款利率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在贷款协议和合同中“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充分了解利率和利息类收费的内容、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不得利用不合理的计结息和加罚息方式,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不得在贷款利息(含利息类收费)之外通过本公司及其股东等关联方,向贷款客户收取与贷款有关的任何费用;不得借发放贷款之机,要求客户接受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或者通过任何隐蔽方式在帐外收取贷款利息和其他费用。

四、坚决打击高利贷行为。区县金融办应密切与当地公安、工商等部门的信息沟通,设立公众举报电话,多渠道、全方位收集掌握本区县小额贷款公司执行利率政策的有关情况,高度关注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新动向和新问题。同时提高现场检查频度,加大处罚力度,一旦发现直接或间接、公开或变相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坚决依法从严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