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控
动态监测预警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两江新区现代服务业局,保税港区金融办,万盛经开区金融办,各融资担保机构: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实时监测风险,加强非现场监管的要求,我局制定了《重庆市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控动态监测预警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监测预警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加强监管运用,提升风险防控质效
“监测预警指引”有利于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的监测、识别、预警及分析,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适用于在重庆市范围内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实行市、区(县)两级联动监管机制。融资担保机构按季通过监管统计系统报送融资担保公司风险动态预警监测表(附件1),区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根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动态监测指标(附件2)做好日常风险监管,市金融监管局负责对全市融资担保机构风险预警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指导和监督区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并根据预警等级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二、指标设定和运用释义
动态监测指标分为合规类指标、风险类指标及禁止类指标三类。合规类指标共7个,主要为《条例》规定的资产类别划分、放大倍数等监管合规指标,触发值主要依据《条例》规定的“红线”设定;风险类指标共5个,主要为代偿率、拨备率和集中度等信用风险监测指标,触发值主要依据行业经验和日常监管实践设定;禁止类指标主要选取了《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依据机构的指标偏离程度,设立黄色、橙色和红色三级分层预警机制,相应采取监管措施。红色为最高预警等级,采取最严厉的监管措施。
三、有关报送要求
本指引从2019年一季度开始实施,请各融资担保公司通过重庆市融资担保监管统计系统报送,在监管统计与预警子系统的风险动态监测管理板块中按季填报本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风险动态预警监测表(附件1),报送时间为季末次月10日前。2019年度一季度有关指标请于6月20日之前在担保系统中完成补报。
各区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要夯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和风险处置责任,加强辖内机构统计报送督导,根据辖区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预警情况进行分析并形成风险分析报告,每半年向市金融监管局报送(7月25日前,1月25日前),逐步形成监测预警良好机制。
请各区县金融管理部门、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反馈试行期间的意见建议。
附件:重庆市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控动态监测预警指引(试行)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3日
附件
重庆市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控
动态监测预警指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的监测、识别、预警及分析,提高日常监管的主动性、前瞻性和有效性,防范行业系统性区域性风险,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配套制度,并结合我市融资担保公司发展与监管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重庆市范围内设立的融资担保法人公司及在渝的跨省融资担保分支机构。
第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控动态监测预警遵循依法审慎、风险为本、动态监测、分类监管的原则,针对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经营的重点风险领域,选取关键风险指标,动态跟踪风险趋势、前瞻研判风险态势并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第四条 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控动态监测预警工作由监测指标选取、预警流程及结果运用等部分构成。
二、风险防控动态监测指标及选取原则
第五条 指标选取遵循以下原则:
客观性:能够直接或间接反映融资担保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水平,客观反映公司运营的风险状况;
可获取性:能够通过日常数据上报及监管系统直接获取或通过定量计算间接获取,具备明确、可靠的数据来源;
敏感性:能够敏感波动,及时反映融资担保公司业务风险水平的变化情况;
持续性:能够进行持续收集计算,方便监管部门进行上溯下延,以此来评估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状况。
第六条 风险动态监测指标分为合规类指标、风险类指标及禁止类指标。
其中合规类指标主要反映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的合规性,包括放大倍数、资产比例管理、客户集中度等合规经营指标。
风险类指标直接或间接反映融资担保公司经营及业务风险状况,包括担保代偿率、担保损失率、拨备覆盖率、行业集中度、代偿比例等指标。
禁止类指标为严禁融资担保公司开展的业务或从事的经营行为,包括不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为其控股股东提供融资担保等经营行为。
三、监测预警流程及要求
第七条 各融资担保公司按季通过重庆市融资担保机构监管统计系统报送《融资担保公司风险动态监测表》(附件1)。
第八条 风险防控动态监测采取市、区(县)两级联动监测模式。市金融监管局负责对全市融资担保机构风险预警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指导和监督区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各区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认真履行属地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统计辖内机构报送情况,监测分析辖内融资担保机构风险预警情况。
第九条 各融资担保公司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保证监测指标数据来源的连续性、一致性以及可追溯性,并持续关注本公司风险动态监测指标变化趋势,深入分析指标异常的原因,采取相应风险处置措施。
第十条 各区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属地风险处置职责,采取“盯重点机构、盯重点业务、盯重点风险”的办法,加强机构预警指标时序分析,动态监测预警指标波动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市金融监管局将本指引中的相关指标纳入重庆市融资担保机构监管统计系统,提高数据采集的自动化程度,减少数据生成过程中的人为干扰因素。
四、监测预警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风险监测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并用红、橙、黄三种颜色标识,监测指标触发等级临界值(附件2)则发出对应颜色的警示:红色为预警最高等级,橙色为预警中级等级,黄色为预警低级等级。
第十三条 各区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核实机构预警情况后,根据预警等级采取差异化处置措施,其中:对黄色预警予以关注;对橙色预警予以高度关注,可视风险程度采取风险提示、监管约谈等措施;对红色预警视风险严重程度,应该采取下发风险提示函、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等措施,对于情节严重的,应报请市金融监管局依法采取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禁止高管人员任职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 各区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根据辖区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预警情况进行分析并形成风险分析报告,每半年向市金融监管局报送。
第十五条 各区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督促辖区融资担保公司根据预警情况做好风险防范和整改工作,市金融监管局应予以指导和监督,各融资担保公司应积极配合,并将风险处置方案及整改进度及时向市金融监管局、区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各区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于日常监测中发现的对可能影响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风险事件及隐患,应在事件发生的24小时内报告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及市金融监管局,并协调有关部门联动,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 市金融监管局探索建立全市风险预警模型,对风险防控动态监测指标进行分类监测,对于发现的突出共性风险问题,及时在全行业进行通报,统一采取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 市金融监管局应将本指引工作要求及执行情况与融资担保公司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年度监管评价、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挂钩。
五、附则
第十九条 附件是本指引的组成部分,规定了融资担保行业风险动态监测指标样表及口径说明。市金融监管局可根据制度变化和监管实际调整修正各监测指标及预警等级触发值。
第二十条 本指引从2019年一季度开始实施,报送时间为季末次月10日前。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市金融监管局负责修订和解释。
附件:1.融资担保公司风险动态预警监测表
2.融资担保公司风险动态预警监测指标
附件1
融资担保公司风险动态预警监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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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指标或行为 |
释义 |
指标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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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值 |
较上季 |
较年初 | ||||
|
合规类 |
放大倍数 |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净资产 |
||||
|
客户集中度Ⅰ(以最高值为准) |
同一被担保人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净资产 |
|||||
|
客户集中度Ⅱ(以最高值为准) |
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净资产 |
|||||
|
Ⅰ级资产比例 |
Ⅰ级资产/(总资产-应收代偿款) |
|||||
|
Ⅰ级、Ⅱ级资产比例 |
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总资产-应收代偿款) |
|||||
|
Ⅲ级资产比例 |
Ⅲ级资产比例/(总资产-应收代偿款) |
|||||
|
资本充足率 |
(净资产与各项准备金之和)/资产总额 |
|||||
|
风险类 |
担保代偿率 |
当年担保代偿发生/当年担保解除 |
||||
|
担保损失率 |
本年度融资担保损失金额/(年初融资担保业务代偿金额+本年度融资担保业务代偿增加金额) |
|||||
|
代偿比例 |
代偿余额/净资产 |
|||||
|
拨备覆盖率 |
各项准备金合计/代偿余额 |
|||||
|
行业集中度 |
业务占比最大行业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融资担保责任余额 |
|||||
|
禁止类 |
吸收存款、变相吸收存款、受托投资 |
是/否 |
存在该行为则 触发红色预警 |
|||
|
自营贷款或者受托存款 |
是/否 |
存在该行为则 触发红色预警 | ||||
|
抽逃资本金或通过资金拆借等方式变相抽逃资本金 |
是/否 |
存在该行为则 触发红色预警 | ||||
|
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
是/否 |
存在该行为则 触发红色预警 | ||||
|
同类业务中,为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条件优于非关联方 |
是/否 |
存在该行为则 触发红色预警 | ||||
|
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
是/否 |
存在该行为则 触发红色预警 | ||||
备注: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可提高至15倍。
附件2
融资担保公司风险动态预警监测指标
|
类别 |
指标或行为 |
释义 |
各预警等级触发值 | |||
|
实际值 |
黄色等级 |
橙色等级 |
红色等级 | |||
|
合规类 |
放大倍数 |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净资产 |
≥8 |
≥9 |
>10 | |
|
客户集中度Ⅰ(以最高值为准) |
同一被担保人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净资产 |
≥8% |
≥9% |
>10% | ||
|
客户集中度Ⅱ(以最高值为准) |
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净资产 |
≥13% |
≥14% |
>15% | ||
|
Ⅰ级资产比例 |
Ⅰ级资产/(总资产-应收代偿款) |
≤22% |
≤21% |
<20% | ||
|
Ⅰ级、Ⅱ级资产比例 |
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总资产-应收代偿款) |
≤73% |
≤72% |
<70% | ||
|
Ⅲ级资产比例 |
Ⅲ级资产比例/(总资产-应收代偿款) |
≥28% |
≥29% |
>30% | ||
|
资本充足率 |
(净资产与各项准备金之和)/资产总额 |
≤65% |
≤63% |
<60% | ||
|
风险类 |
担保代偿率 |
当年担保代偿发生/当年担保解除 |
≥10% |
≥15% |
>30% | |
|
担保损失率 |
本年度融资担保损失金额/(年初融资担保业务代偿金额+本年度融资担保业务代偿增加金额) |
≥15% |
≥20% |
>25% | ||
|
代偿比例 |
代偿余额/净资产 |
〔30%,60%) |
〔60%,100%) |
>100% | ||
|
拨备覆盖率 |
各项准备金合计/代偿余额 |
≦60% |
≦30% |
<10% | ||
|
行业集中度 |
最高的同一行业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融资担保责任余额 |
≥50% |
≥70% |
≥80% | ||
|
禁止类 |
吸收存款、变相吸收存款、受托投资 |
|||||
|
自营贷款或者受托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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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逃资本金或通过资金拆借等方式变相抽逃资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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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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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业务中,为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条件优于非关联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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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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