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疫情防控做好实体经济金融服务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金融办(金融工作部门),各小额贷款公司,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根据我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和《重庆市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做好实体经济金融服务实施细则》,进一步深化细化工作措施,改进监管方式,传递监管温度,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与实体经济共抗疫情、共渡难关、共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挥金融支持作用
(一)加大贷款投放力度。小额贷款公司应为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支持,着力解决复产复工的资金需求,积极帮助企业恢复和稳定生产经营。应发挥错位经营和“小额分散”特点优势,主动对接,酌情增加贷款额度,适度下调贷款利率,力争行业对中小微企业放贷总额不低于上年同期,年化综合实际利率不高于上年加权平均综合实际利率。
开展网贷业务的公司应充分发挥互联网和平台优势,运用科技手段和创新能力,加强业务创新,为疫情防控研发定制化产品。应利用自身特点和集团优势,争取股东增加投资,进一步加大对市内外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农业农村等重点领域受困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二)缓解客户还款压力。小额贷款公司应适度减费让利,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和群体,主动排查名单,综合采取展期、续贷、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罚息)、暂缓催收等措施进行纾困帮扶,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实施客户信用保护机制,对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可合理调整信用记录报送。有关逾期贷款按照小额贷款公司与贷款人协议调整后的还款计划及相应实际还款情况报送,已经报送的可予以调整。
(三)着力提高服务效率。小额贷款公司应发挥灵活高效的经营优势,开通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做到应贷尽贷快贷。提供线下配套服务和宣传引导,对不习惯使用线上业务的客户,要有针对性服务,错峰办理。
有条件的公司应积极推广线上业务,优化丰富“非接触式服务”渠道,提供安全便捷的“在家”金融服务,引导客户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办理贷款业务,隔离疫情。应加强业务信息管理,保障客户信息安全。
二、加大监管支撑力度
(四)适度提高监管容忍度。执行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净资产10%的规定。用于支持疫情防控的贷款产品受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和贷款对象等前期备案条件限制的,经事前报备后可予放宽。受疫情影响,不良贷款率超出现行监管规定上限标准3个百分点以内的,经市金融监管局确认,不影响申办融资、创新等业务,保持贷款规模增长的,监管评价给予合理弹性。因不良贷款上升导致计提拨备不足的,准许在2020年度内补足。在公司治理、服务信息披露、形象标识等方面需要对标整改的,完成时限顺延3个月。因疫情、复工等因素影响日常监管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可适当延后。受疫情影响的其他事项,经申请可酌情给予监管容忍。
(五)加强融资业务窗口指导。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用好用足2.3倍融资杠杆,因支持实体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特殊需要的,经市金融监管局批准,可适当提高,放大疫情防控支持力度。分类指导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开展融资,各项融资拉通计算杠杆倍数。为支持疫情防控开展的融资业务,在监管许可的杠杆倍数内可事后备案。
(六)简化优化行政服务。监管部门优化服务举措,提高便利性,切实减时限、减聚集。采取网上办公方式,提供线上审批备案等服务,强化非现场监管。为支持疫情防控有关的准入事项申请,开启随报随审的“绿色通道”,优先处理。对因疫情防控急需办理的申请事项,特事特办,实行容缺办理,非核心材料以承诺制形式审查。
(七)加大监管奖惩力度。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疫情防控、履行社会责任、诚信行为表现等情况纳入监管评价。对表现突出的,作为评先评优重要参考,给予监管评价加分,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对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未履行应有社会责任的,存在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从严从重处理。
三、合力维护行业持续稳健发展
(八)加强重点风险管控。小额贷款公司应主动加强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舆情风险等各类风险管理,着力防控不良上升风险,创新不良贷款化解方式。应妥善处理重点企业和个人的债权债务纠纷等单体风险,维持公司经营基本稳定,促进行业风险总体可控。
(九)积极推动解决实际困难。小额贷款公司疫情防控相关业务可单列核算统计,应按要求准确全面报送公司经营、疫情防控、支持疫情等方面信息,及时反映遇到的困难和建议。监管部门将加强与财政、税务、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解决抗疫捐赠和防疫支出税前扣除、纳税申报和税费解缴延期办理、同等享受优惠政策申请、借贷诉讼纠纷等现实问题,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本通知有效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国家和我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