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已经2019年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5日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监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市金融监管局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市金融监管局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积极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提供必要帮助。
第三条 市金融监管局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依法办理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四条 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由政策法规处登记、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并按以下程序组织办理: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件完备、事项单一、内容明确的,由政策法规处提出拟办意见,报经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局领导同意后,交承办处室办理。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的,根据申请公开信息内容的主次、多少确定承办牵头处室和配合处室,由政策法规处提出拟办意见,报经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局领导同意后,交牵头承办处室和配合处室共同办理。牵头处室应切实承担牵头责任,按要求限时办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配合处室应主动配合,及时将相关意见报牵头处室汇总,共同做好办理工作。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政策法规处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按照《条例》规定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五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市金融监管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策法规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承办处室应当以市金融监管局名义按程序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市金融监管局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且由市金融监管局牵头的,承办处室在收到交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程序以市金融监管局名义征求相关行政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市级相关行政机关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意见的,按照《条例》规定视为同意公开。
第八条 承办处室收到交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承办处室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同意,由承办处室告知申请人并作好记录,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承办处室征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承办处室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承办处室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并反馈政策法规处;承办处室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应及时提请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局领导、分管承办处室的局领导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反馈政策法规处。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承办处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承办处室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市金融监管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承办处室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承办处室可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承办处室在规定时限内制作完成答复内容后,按以下程序送审:
(一)填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意见审签单》(样式见附件1),提出书面答复意见(样式见附件2);
(二)经承办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政策法规处核稿后呈分管该承办处室的局领导审签;
(三)承办处室根据审签意见排版、印制后,交政策法规处按申请人要求的方式(电子邮件或邮寄)进行回复。同时,承办处室将答复意见审签单、答复意见正式稿等材料交政策法规处存档。
答复意见形成过程中,承办处室对答复意见的及时性、准确性及完整性等负责;政策法规处对答复意见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对于重大复杂的公开申请答复意见,承办处室应征求法律顾问意见。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承办处室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承办处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规范第十二条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承办处室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四条承办处室对申请人提出的关于市金融监管局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信息的公开申请,可以不予公开;对申请人提出的关于市金融监管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的公开申请,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承办处室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承办处室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十六条 承办处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市金融监管局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市金融监管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承办处室应当认真审核,经审核属实的应该及时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市金融监管局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八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市金融监管局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相关处室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核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意见审签单(样式)
附件2: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意见(样式)
附件3: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理流程图
附件1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意见审签单
申请人姓名
(名称) |
|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收件
时间 |
|
申请内容 |
(简洁描述)
|
承办处室意见 |
承办人:
处室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
是否延长答复 |
□否
□是,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政策法规处审核 |
年
月 日 |
分管领导审签 |
(承办处室分管局领导)
年
月 日 |
主要领导审签 |
(必要时)
年
月 日 |
附件2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意见
渝金监信息公开答复〔
〕 号
***:
我局于*年*月*日收到你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收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3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