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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发布《重庆市国有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26-03-05

根据《办法》,国有投资基金指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各级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分为政府投资基金和国企投资基金。国有投资基金设立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政府投资基金分为产业投资类基金和创业投资类基金,主要投向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国企投资基金应当立足国有企业主责主业进行投资。《办法》指出,同一区县政府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未足额保障“三保”、债务付息等必保支出的区县,不得安排资金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市政府统筹管理全市政府投资基金,加强对区县政府设立基金的指导,制定重点投资领域清单,明确对区县政府设立基金的审批或备案要求。国有投资基金应当按照“定位清晰、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办法》要求,财政部门、国资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对政府投资基金、国企投资基金开展绩效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基金存续、增资扩股、提前终止及计提管理费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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