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 1 |
重庆市不动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长期未按照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资料 |
《条例》第三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
罚款50万元 |
渝金监发〔2026〕159号 |
2026年5月14日 |
| 2 |
王晶(重庆市不动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
长期未按照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资料 |
《条例》第三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
罚款2万元 |
渝金监发〔2026〕160号 |
2026年5月14日 |
| 3 |
陈俊雄(重庆市不动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
长期未按照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资料 |
《条例》第三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
罚款3万元,并禁止在5年内担任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渝金监发〔2026〕161号 |
2026年5月14日 |
| 4 |
夏凌鹰(重庆市不动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
长期未按照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资料 |
《条例》第三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
罚款3万元 |
渝金监发〔2026〕162号 |
2026年5月14日 |
| 5 |
白照迪(重庆市不动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总监) |
长期未按照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资料 |
《条例》第三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
罚款3万元,并禁止在5年内担任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渝金监发〔2026〕163号 |
2026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