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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 202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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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体系明确非现场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规范,提高非现场监管工作质效,根据《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局起草了《重庆市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就该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6724日前,通过以下任一种方式提出意见(意见需附修改理由):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附单位或人员名称及联系方式)寄至:重庆市两江新区星光大道11号(邮编:401120),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监管处收(电话:023-6339193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重庆市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附单位或人员名称及联系方式)发送至:cqsdfjrgljjgec@163.com,邮件主题注明重庆市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附件:重庆市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6710      


附件

重庆市融资租赁公司

非现场监管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建立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体系明确非现场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规范,提高非现场监管工作质效,依据《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和《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银保监规〔20223号)等有关监管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细则适用于重庆市内依法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区县(自治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开展的非现场监管工作。

融资租赁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SPV),其非现场监管工作由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注册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SPV)所在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SPV)的监管指标和业务指标与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合并计算。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建立分支机构、特殊项目公司(SPV)所在地与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注册地监管协作机制,共享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特殊项目公司(SPV)监管信息。

第三条  细则所称非现场监管是指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通过收集融资租赁公司公司治理、业务经营、合规管理、风险状况等信息,对融资租赁公司以及行业整体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采取相应措施的持续性监管行为。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实施非现场监管时,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原则,持续全面识别、监测、评估融资租赁公司风险状况。

第五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实施非现场监管时,应当以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为主要监管对象,遵循法人监管原则,强化法人责任。

第六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提升非现场监管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加大地方金融组织统一监管平台应用力度,赋能数据采集、审批备案、监测预警、监管评级等重点工作,提升非现场监管能力。

  非现场监管应加强与现场检查、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监管手段的衔接,注重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监管联动机制,形成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情况通报、会商协调、联合检查等方面的工作合力,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

第八条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包括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监测评估与使用、监管措施、信息整理归档四个阶段。

第二章  职责分工

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统筹全市融资租赁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研究制定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的制度规定和工作标准,督促指导区县(自治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开展非现场监管工作,承担与国家和级有关部门、外同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非现场监管工作协调职责。

第十条区县(自治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辖内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工作,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及行业的风险监测识别,着力做好风险防范处置等工作,完成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部署的非现场监管任务,并按要求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人员主要负责收集有关融资租赁公司监管信息,向融资租赁公司通报监管信息和监管规定,及时发现、报告、制止融资租赁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融资租赁公司落实监管要求,抓好问题整改。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确定内设机构和至少1主监管员,负责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工作,并向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备有关情况

 信息收集与核实

十三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督促指导融资租赁公司建立和落实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有关要求报送各项数据信息和非数据信息,确保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四条  信息报送分为日常报送临时报送变更报送

一)日常报送月度季度报表应当于次月7个工作日内报送,年度报表及年度审计报告应当于次年430日前报送。

二)临时报送。融资租赁公司发生足以危及公司持续经营的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地方金融组织统一监管平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融资租赁公司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地方金融组织统一监管平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三)变更报送。融资租赁公司发生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应当按规定时限报送相关资料,其中发生合并、分立、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报批事项的,应当自公司完成内部审批流程之日起30日内报送资料;发生变更名称、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增加注册资本、变更持有不足百分之五股权的股东等备案事项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核准完成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送资料。

十五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全面持续收集整理反映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向融资租赁公司采集或通过现场调研、座谈走访、监管约谈、专项行动等方式获取的非现场监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经营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制度、风险状况等信息;

(二)从市场监管、司法行政、纪检监察、群众信访、征信信用、行业协会等其他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媒体等获得的涉法涉诉、违法违规、负面清单、联合惩戒、业内评比、典型案例等信息;

(三)从地方金融组织统一监管平台采集的经营管理、风险防控、舆情预警、风险提示等信息;

(四)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共享得到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信访举报、现场检查等信息。

对反映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变化事项的信息,及时予以核实,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持续监管的需要,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数据质量管理和指标准确性进行确认和证实。可通过函询、问询、约谈、补充材料、实地走访和现场检查方式确认和证实。

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完成监管数据报送工作后,如发现已报送数据存在统计口径偏差、系统取数差异或后续账务调整等问题,应当主动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送情况说明及更正报表。

第十八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推进地方金融组织统一监管平台与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系统的对接工作,实现监管数据自动采集与交叉校验,提升非现场监管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设适配监管数据报送工作要求的信息系统,做好与地方金融组织统一监管平台的对接工作,保障监管数据来源真实、可靠。

 风险监测评估使用

第十九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融资租赁公司报送的信息,全面分析融资租赁公司财务报表、经营报告、审计报告及日常相关数据等,对信息数据的逻辑关系、异常信息等进行审核,有效分析识别风险。

第二十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利用地方金融组织统一监管平台,提升风险监测、风险识别、处置化解能力,重点关注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环境变化、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资产质量、流动性指标等情况,及时监测预警、处置化解。

第二十一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的非现场监管力度。结合其他监管手段,核实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质量和风险,重点核查租赁物是否符合监管要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融资、不良资产是否如实反映、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是否超标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联动监管机制,将非现场监管分析评估结果作为现场检查、分类监管、行政审批、备案管理等相关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适时采取适配的监管措施,引导融资租赁公司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切实防范化解相关风险。

二十三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管、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情况撰写年度监管报告,对非现场监管数据变化、发展趋势特点和运行情况以及现场检查情况等进行分析。年度监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辖内融资租赁行业基本情况及主要变化;

(二)本年度在行业监管方面开展的主要工作,制定的监管规制;

(三)本年度在促进行业发展方面开展的主要工作;

(四)行业优秀做法和主要成绩

(五)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情况;

(六)融资租赁公司违规及未达标情况;

(七)下一步工作安排和建议;

(八)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

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融资租赁公司风险严重程度开展差异化监管,采取风险提示、监管通报、监管谈话现场督导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风险突出的重点机构、重点领域、重点地区应当开展专项检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严防重大风险隐患。

第二十六条融资租赁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突发事件、重大待决诉讼仲裁等情况,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分析原因,督促指导融资租赁公司及时处置,并落实重大风险事件管理规定要求

第二十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未按照要求报送数据信息、非数据信息、整改方案等文件和资料,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非现场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融资租赁公司,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涉及行政处罚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第六章  信息整理归档

二十九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将非现场监管过程中收集的信息资料、形成的工作材料以及非现场监管评价报告等及时归档管理。

第三十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加强非现场监管的信息档案管理,明确档案保管、查询和保密的相关权限。

三十  未经必要决策程序,从事非现场监管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对外披露非现场监管信息。非现场监管信息主要包括:

(一)融资租赁公司根据非现场监管要求报送的数据和信息资料;

(二)开展非现场监管所使用的各类监管工作信息;

(三)开展非现场监管形成的风险监测指标数值、监管评级结果和相关报告等;

(四)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信息。

 附  

三十二细则由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负责解释。

三十三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