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修订内容有:一是取消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类型限制,各类型商业银行均可作为存放银行,允许香港、澳门资银行作为存放银行。二是优化存放银行条件。包括提高了存放银行净资产规模要求,上年末净资产由“不少于200亿元”提高到“不少于300亿元”;补充完善了存放银行审慎监管指标要求,要求存放银行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三是完善资本保证金存放形式,增加“大额存单”存放形式,将“大额协议存款”调整为“协议存款”。四是完善资本保证金管理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资本保证金到期后及时在原存放银行续存或转存至符合规定的其他商业银行。提高单笔资本保证金存款金额要求,每笔金额由“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提高到“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五是将资本保证金处置行为事后备案制调整为事后报告制。包括开业或增资提存资本保证金、到期在原存放银行续存、提前存入等7类处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