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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
一是购买渠道。开办机构应当通过已开通的储蓄国债业务办理渠道(含柜面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为养老金投资者提供便捷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查询、购买等服务。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在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通知中公布各开办机构已开通的业务办理渠道。二是发行额度。开办机构向养老金投资者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管理参照《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办法》执行。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在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通知中,将基本代销额度分配至各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含开办机构),并将部分机动代销额度作为向养老金投资者销售的专属额度分配至开办机构。开办机构获得的基本代销额度不得向养老金投资者销售。三是专属额度分配比例。各开办机构养老金专属额度分配比例按季度调整。首次分配比例根据各开办机构已开立所有养老金资金账户中未投资金额的比重确定,后续每季度根据各开办机构上一季度向养老金投资者售出储蓄国债(电子式)金额的比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