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金融资讯

国家发改委等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

日期:2026-01-21

一是重点投向领域。政府投资基金投向领域应当符合国家生产力布局宏观调控要求,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级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指引的具体要求,符合国家级发展规划及国家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要求,支持省级重点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二是禁止投资行为。不得投资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以及其他有关规划和政策文件中明确禁止的产业领域。不得通过名股实债等方式变相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除设立方案明确可参与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战略配售外,不得从事其他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等衍生品类交易。不得为企业或项目提供担保。不得开展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三是加强指导评价。基金设立过程中,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基金投向领域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要求等出具意见。对于同一地区类型趋同、投向交叉的存量基金,各地应依法依规及时调整、有序退出,同时鼓励相关基金整合重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按年度开展投向评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