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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发布《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

日期:2026-03-25

一是坚持息费项目全覆盖。将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违约情形下的逾期罚息和挪用违约金等全部纳入综合融资成本。二是坚持贷款机构全涵盖。适用全部银行、消金、汽车金融、信托、小贷等各类贷款人,也包括营销获客、担保增信等领域的合作机构。三是坚持一表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应注明贷款本金金额,逐项列明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收取的各息费项目及其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在此基础上综合计算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同时,逐项列明贷款逾期或被挪用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除已明示项目外,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与贷款相关的任何息费。四是坚持事前披露与确认。现场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当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由借款人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上签字确认;线上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通过弹窗方式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设置强制阅读时间,由借款人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确认;线上消费场景下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应当在消费订单支付页面以显著方式清晰明示分期费用、违约成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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