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拓宽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更好地支持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根据行业当前发展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我办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融资监管办法》)、《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委贷管理办法》)、《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同业借款操作细则》(以下简称《同业拆借细则》)和《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向主要股东定向借款操作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借款细则》)。现将相关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我市小额贷款公司2008年试点以来,践行普惠、服务中小微企业,已成为我市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我市在2011年出台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在重庆金交所开展资产收益权转让融资业务试点,支持部分公司在拓宽资金来源方面进行探索,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融资方式,满足了行业的发展需要,为确保相关融资业务规范开展,防范融资业务潜在风险,亟待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对业务进行指导和规范,通过此系列文件的出台初步建立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制度体系。
二、主要框架
此次融资监管系列文件一共包含4个具体文件,《融资监管办法》作为整个融资业务监管总则,旗下包含《同业拆借细则》和《股东借款细则》,以及上年度出台的《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转让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资产转让指引》,渝金发〔2011〕12号);另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监管,将《委贷管理办法》放在融资业务体系中,明确委托贷款业务也将作为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项目进行监管。
三、重点内容
(一)小额贷款公司允许的融资方式。目前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开办的融资业务方式,主要有“银行融资、主要股东定向借款、通过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开展回购式的资产转让业务(包括银行机构、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专门从事金融资产交易的机构等)、发行私募债券、同业拆借”等。
(二)各项融资的杠杆比例。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标杆率,最高为公司资本净额的2.3倍。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和回购方式的资产转让业务合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倍,主要股东定向借款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倍,同业拆借拆入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0.3倍。
融资监管文件中专门提出可自主向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即可以向两家以上的银行业机构融入资金,同业拆出资金比例最高可为资本净额的50%。
(三)各项融资方式的备案要求。一是银行融资为事后备案,业务完成后向市金融办提交材料和数据报表,可根据银行要求向市小贷公司协会出具银行融资推荐函。境内外银行业机构均可向我市小贷公司融资。二是首次开办主要股东定向借款,均需报区县金融办进行初审和市金融办备案核准,取得主要股东定向借款业务资格,而且主要股东变化后,须重新申报备案。三是小额贷款公司首次通过不同的资产交易平台(只能是金融机构)开办资产转让业务,均须事先报备取得市金融办的同意(其他方面具体按照《资产转让指引》执行)。四是首次开办同业拆借,均需报区县金融办进行初审和市金融办备案核准。
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其他创新融资业务前,均须事先取得市金融办备案核准。
四、融资业务备案流程
第一步:申请开办融资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向注册地区县金融办报送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第二步:区县金融办收到材料后进行初审,对符合规定的融资业务向市金融办请示备案,并将请示连同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金融办;
第三步:市金融办审核区县金融办请示和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融资业务向区县金融办出具备案核准意见;
第四步:区县金融办收到市金融办备案核准意见后,对小额贷款公司出具最终备案核准意见,并同时抄报市金融办。
第五步: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核准意见要求开展融资业务,并在融资业务完成后在监管系统中报录融资业务明细情况和融资业务报表,出表的融资业务还应向两级金融办书面报送融资情况报告。
五、融资业务禁止内容
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应多方面严格审核资金来源,严禁向公众募集资金、严禁融资规模和融资对象超过备案要求,严禁未取得备案违规开展融资和委托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