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加强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稳健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市金融办制定了《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暂行办法》(渝金发〔2014〕10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出台背景
随着我市行业快速发展,高管人员数量在不断增加,同时高管人员的新进、变更、流动日益频繁。截至2014年6月末,我市批筹的小额贷款公司已经有248家,高管人员700多人。尽管监管比较严格,但小额贷款公司仍存在一些违规经营行为,这些行为很大程度上与公司高管层的经营理念、能力素质直接相关。
抓好小贷行业高管团队的监督管理是实施行业监管一项基础性、关键性举措,高管团队的结构稳定、从业能力、品德信誉对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对小贷行业的全面、持续、有效的监管,加强小额贷款公司高管管理,以高管团队建设促进行业整体素质的提升,市金融办制定本《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
二、主要内容
1. 高级管理人员界定范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3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了规定,采用的是实质性界定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可能在职务或称谓上有多种形式,《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管理层中对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
2. 高管任职资格条件。小额贷款公司高管的任职资格条件,从两个角度来说,一是拟任董事和高管人员应符合《办法》第8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专业理论、专业技能、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信用记录良好,熟悉并遵守法律法规等。二是不得有第9条的禁止性规定,本条列举了9种不适合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管的情形。
有关独立董事的规定,主要强调两点,一是具备专业能力,二是不得与小额贷款公司存在利益冲突。
3. 任职资格审查及核准程序。《办法》第三章明确规定了申请任职资格应提交的材料和监管机构的审查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以外的董事,拟任人的任职资格由公司注册地区县金融办审查核准,相关材料报市金融监管局备案。小额贷款公司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的任职资格由拟任职所在地区县金融办初审,市金融监管局审查并核准。为了加强对高管人员在小贷行业内部流动的管理,及时识别业务能力不强、合规经营意识不高的离职人员,曾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或者曾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提交任职资格审核申请材料时,还应当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业内换任同级或较低职务,任职未中断或中断不超过1年的,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但拟任职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事前向所在地区县金融办备案包括其离任审计报告在内的任职材料。
4. 小额贷款公司对高管人员的自我管理责任。一是小额贷款公司具有加强董事和高管人员内部管理的责任,主要是通过制度化管理,确保董事和高管人员就任时和在任期间都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二是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监管机构报告的各种情形,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出现异常情形时,应当履行的管理、告知、协调等职责。
5. 高管管理的法律责任。《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撤销任职资格、认定任职资格失效、取消任职资格等形式,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概述违反本办法应当处罚的情形,涉及第26条。二是第27条规定了应当撤销任职资格核准的3种情形。三是第28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任职资格失效的4种情形。四是如有第29、30条所列举的情形,且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取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定年限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