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引》的发文背景
为适应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和监管需要,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扩大服务区域,我办修订了《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文件框架及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
一是重新定义了分支机构,是指小额贷款公司经市金融办批准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和营销部,较之前的分公司有明显的区分。
二是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基本条件。《办法》规定申报设立分公司或者营销部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开业经营2年(24个月)以上或者开业经营1年(12个月)以上。设立分公司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设立营销部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
三是明确了设立分公司或营销部的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指标。拟在公司经营区域内设立分公司的,公司最近1年平均单户单款余额未超过资本净额的4%,拟在公司经营区域外设立分公司的,公司最近1年平均单户贷款余额未超过资本净额的3%;设立营销部的小额贷款公司最近1年平均单户贷款余额未超过资本净额的2%。
四是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分公司和营销部的经营场所,应设立在临街门面或临街写字楼,面积分别不低于100平方米和30平方米。
五是明确了分支机构负责人要求。分公司设主要负责人1名,须具备3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营销部设负责人1名,须具备2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六是制定了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明确了分支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部门设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