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金发〔2013〕16号
各区县(自治县)金融办(金融工作管理部门),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适应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和监管需要,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扩大服务区域,更好地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经济发展,我办修订了《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办。
原《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渝金发〔2011〕17号)同时废止。此前我办其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和管理,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扩大经营区域和服务范围,更好地支持贷款客户和地方经济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小额贷款公司经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批准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和营销部。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坚持“小额、分散”的信贷原则,重点面向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和“三农”开展经营性信贷服务,面向城乡居民开展消费性金融服务。
第二章 设立和变更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分别表述为“重庆市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全称)XX(分公司所在地的区域名称或地名)分公司”和“重庆市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全称)XX(营销部所在地的区域名称或地名)营销部”。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其住所所在经营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在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向市金融办申请取消公司名称中的区县级行政区划。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分公司和营销部的经营场所,应设立在临街门面或者临街写字楼,面积分别不低于100平方米和30平方米。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申请在经营区域内、外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下同)。在渝东北和渝东南地区设立分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
(二)公司开业经营2年(24个月)以上;
(三)拟在公司经营区域内设立分公司的,公司最近1年平均单户贷款余额未超过资本净额的4%。拟在公司经营区域外设立分公司的,公司最近1年平均单户贷款余额未超过资本净额的3%;
(四)最近2年不良贷款率(按五级分类口径)未超过3%;
(五)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六)分公司设主要负责人1名,须具备3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七)符合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办理线下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申请在经营区域内、外设立营销部,设立营销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
(二)公司开业经营1年(12个月)以上;
(三)公司最近1年平均单户贷款余额未超过资本净额的2%;
(四)最近1年不良贷款率(按五级分类口径)未超过3%;
(五)最近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六)营销部设负责人1名,须具备2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七)符合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 符合设立分公司的小额贷款公司,每增加注册资本1亿元可增设1家分公司;每增加注册资本5亿元,可跨省(市)设立1家分公司。
第十条 符合设立营销部的小额贷款公司,每增加注册资本0.5亿元可增设1家营销部。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法人所在地的区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金融办)书面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需提交的材料有: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设立宗旨,总公司运营情况,分支机构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主要业务范围、可行性分析等;
(二)董事会决议;
(三)分支机构筹建方案,包括内部职能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对分支机构的业务、财务等管理规定;
(四)原有分支机构情况经营管理状况;
(五)公司上年度审计报告、最近6个月经营业绩报告;
(六)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金融从业相关证明材料、征信报告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七)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八)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金融工作管理部门支持设立的证明材料;
(九)市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法人所在地的区县金融办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对初审符合条件的,转报市金融办。
市金融办对区县金融办转报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名称、营业场所、经营区域、经营范围、负责人等内容。市金融办的批复应抄送公司法人所在地的区县金融办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区县金融办。
小额贷款公司自接到市金融办出具的同意设立分支机构书面决定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并于取得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开业。逾期未申请设立登记,申请人应当报市金融办确认原批复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等法定登记事项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区县金融办审查决定,并抄报市金融办和抄送公司法人所在地的区县金融办。
小额贷款公司应自变更批准之日起2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自行撤销分支机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区县金融办提出申请,并由其初审后转报市金融办审查,市金融办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并抄送公司法人所在地的区县金融办。
小额贷款公司在市金融办批准撤销分支机构后10日内向该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分公司和营销部为非企业法人资格、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分公司应当设立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和风控等内部职能部门;营销部可以不设立内部职能部门,但应当设立不同的职能岗位,明确人员分工。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分公司的从业人员,应不少于5人;营销部的从业人员,应不少于3人。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分公司的业务范围为办理自营贷款和票据贴现,营销部的业务范围为贷款营销和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在批准的经营区域和范围内开业业务。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后,分支机构的财务和业务情况由公司并表反映,分支机构的业务经营情况应在公司的运营分析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对分支机构经营活动的管理和指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主要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区县金融办负责。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后,出现公司平均单户贷款余额连续2年不符合设立分支机构条件的,由市金融办作出取消分支机构业务经营资格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区县金融办提出处理建议,由市金融办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日”均为工作日,“以上”和“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