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您的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 > 文字

《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县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等制度政策解读

日期: 2013-06-25
字体:

一、出台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健全监管制度,完善分级管理机制,适应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情况和监管需要,根据《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开展首批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申报工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适用对象及原则

本指引适用于重庆市内的所有区县(自治县)金融办(金融服务工作部门)、两江新区金融发展部,北部新区商务局,重庆保税港区金融协、万盛经开区金融办以及经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认定具备履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职能的市、区县政府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区县金融办)对各自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管理。

三、主要内容

(一)《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县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共七章四十二条。第一章是总则,说明了制定的依据、适用对象、概念定义;第二章是监管机构和人员,主要对区县金融办监管工作的人员素质要求,监管能力,回避原则,保密原则等内容;第三章是设立和变更监管,规定了区县金融办对融资担保机构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变更事项的进行审批;第四章是非现场监管,规定了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统计分析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数据信息录入和审核、月度监管报表的报送、机构概览和运行情况、窗口指导、监管评级和年度考评工作、舆情处置等内容;第五章是现场检查,规定了区县金融办应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走访活动、参与或独立开展现场检查、对现场检查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及时上报等内容;第六章是风险防范与处置,规定了建立风险监管责任制、重大风险事件预警和风险处置机制、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应急管理的问责制度等内容;第七章是附则。

   (二)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县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共六部分。第一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规定了设立条件、申报要件和申报程序;第二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设立,规定了设立条件、申报要件和申报程序;第三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规定了变更事项、申报要件、重大变更事项、区县金融办审批的变更事项及申报程序、融资性担保公司自主变更事项办理及程序、市金融办审批的变更事项及申报程序;第四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规定了申报要件和受理程序;第五部分为格式要求;第六部分为附则。

四、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是依法制定。本指引是根据《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依法依规按照我局职能职责和权限范围制定。

二是全面监管。《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县监管工作指引(试行)》详细列明了需要区县金融办初审的关于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各类涉及融资担保经营活动的变更情形、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职责边界以及检查规程、风险防范、舆情处置和信息报送制度等,监管工作涉及融资担保公司经营活动的全流程。《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县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具体列明了设立、变更、解散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条件、申报要件和程序。

三是组织执行。对融资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根据属地原则,由区县金融办承担初步审查职责,出具初审意见报市金融办,同时区县金融办承担辖区内的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舆情管控和报告职责。市金融办对设立变更进行复审。

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县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